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需经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
【摘要】 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需经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5-05-07。
第一,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建筑施工领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诉请赔偿,需经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
第二,当事人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人民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属于工伤。
第三,在多层转包情况下,如果伤亡者诉请相关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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