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要求超标两轮电动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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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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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害人要求超标两轮电动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能否支持

问:受害人要求超标两轮电动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能否支持?

答:超标两轮电动车、电动三轮车虽然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技术标准,但是我国对电动车的相关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此类车辆不具备申领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的条件,目前我省范围内此类车辆无法从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此类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赔偿权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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