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能否支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受害人为确定其是否构成伤残及相应的等级、财产损失的价格、三期的长短等而缴纳的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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