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是否对安全统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一并予以处理?安全统筹公司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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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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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是否对安全统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一并予以处理?安全统筹公司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问: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是否对安全统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一并予以处理?安全统筹公司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答:如果安全统筹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同意承担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构成债务加入,可以认定安全统筹公司在其同意承担债务的范围内与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应当注意安全统筹公司的赔付能力不同于保险公司,不能因安全统筹公司的加入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安全统筹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安全统筹协议不宜一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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