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人以网络形式投保,在电话号码、缴费账号均系投保人本人所有,投保人以电子保单等投保材料上的签名并非投保人笔迹为由,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能否支持?
答:网络投保需由投保人同意并授权保险公司采集、处理、传递和应用投保人缴费账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机构传递、查询或验证本人缴费账户对应的身份信息,并接收、录入投保短信验证码并经投保人电子签名方可完成投保,投保人经过上述实名认证程序后,诉讼中以电子签名非投保人本人字迹为由,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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