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赐魔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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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民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赐魔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1295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909号1号楼148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男,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芸,女,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务。
上诉人艾赐魔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赐魔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知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赐魔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知民初36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恺英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战略合作以及初步授权推广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第6.1.2条约定的预付授权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万元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涉案协议签署后,授权关系已经实际发生,IP的占用也实际发生,故在合同期满后,预付授权费作为对价不应返还。首先,涉案协议第3.2条约定艾赐魔袋公司应当保证每年提供给恺英公司四款以上的原作品用于改编游戏,授权性质为独家,故艾赐魔袋公司在3年内至少要保证12款游戏提供给恺英公司,300万元预付授权费用即为艾赐魔袋公司该等预期付出的对价。其次,鉴于艾赐魔袋公司已经履行相应义务,而恺英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投入人力物力开发运用,故恺英公司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授权费。再次,恺英公司已使用艾赐魔袋公司的两款IP开发出网络游戏,授权关系已经实际发生,预付授权费已经转化为实质的授权费,也不应返还。二、基于合同解释,涉案协议未约定300万元预付授权费需要返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该等意思表示。涉案协议中没有关于合同期满后返还预付授权费的条款,从双方对于合作收益的预期和保底分成约定来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不存在返还预付授权费的预期和意思表示。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合同履行期满,在发生了实质授权关系、恺英公司严重违约的情况下,预付授权费不应返还。300万元预付授权费作为12款IP资源的闲置和商业机会的对价符合市场行情。恺英公司在上市公告中利用艾赐魔袋公司的IP进行宣传炒作,获得了市场利益,其因自身原因搁置项目合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上诉人恺英公司辩称:一、涉案协议系意向性、框架性协议,IP授权关系实际发生与否、IP实际占用与否应当以双方签订涉案协议后的履行行为为准。涉案协议未约定授权IP的具体名称、数量,IP授权关系需要双方另行选定具体IP并签署书面协议后才实际发生。一审判决认定恺英公司仅就《嗒宝》《车票之旅》两款游戏进行开发的事实正确,艾赐魔袋公司所谓已提供大量IP且授权关系已经实际发生、IP占用实际发生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二、一审判决对预付授权费的性质认定正确。涉案协议第6.1.1条约定授权许可费的支付前提是改编游戏商业运营后,第6.1.2条约定预付授权许可费300万元并明确该款项用于折抵授权许可费,第6.5条明确除授权许可费之外,艾赐魔袋公司不再向恺英公司收取其他费用。涉案协议第3.8条及第6.3.1条约定了艾赐魔袋公司收回IP的救济方式,充分考虑到艾赐魔袋公司IP闲置的商业风险,预付授权许可费并非IP资源闲置的对价。三、恺英公司不存在利用合作进行炒作的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改编游戏的开发系双方共同的合同义务,除《嗒宝》《车票之旅》两款游戏以外,艾赐魔袋公司未提供其他游戏素材,故不存在恺英公司怠于开发。恺英公司在涉案协议签订后披露该协议签署情况是为了证券监管合规要求进行的信息披露,真正利用双方合作进行炒作的是艾赐魔袋公司。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恺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艾赐魔袋公司退还恺英公司预付的授权许可费300万元;2.判令艾赐魔袋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22,783.56元(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LPR利率的1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7日,双方签署了涉案协议,约定被告授予原告每年开发四款以上基于原作品的改编游戏,并拥有独立且独家的改编游戏运营权等相关权利,有效期三年;原告在改编游戏商业运营后,需根据月运营收入情况按一定比例支付授权许可费,在协议签署后三个月起,原告需连续三个月每月向被告支付预付授权许可费100万元,该笔预付款用于抵扣改编游戏商业运营后原告须支付的授权许可费。除授权许可费外,无其他费用。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预付授权许可费,总计300万元。目前,涉案协议已到期,但协议期限内双方未根据协议书面签订选定改编游戏的商业运营计划,原告也未基于原作品改编任何游戏。2020年10月10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于收到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预付的授权许可费300万元。2020年10月11日,被告收到函件,但置之不理。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艾赐魔袋公司一审辩称:1.原告恺英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罔顾合同约定和基本的商业诚信,已构成根本违约;2.艾赐魔袋公司因恺英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恺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6月27日,艾赐魔袋公司(甲方)与恺英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协议。与本案有关的约定如下:1.5公测运营:是指程序产品服务器开放超过5组以上且全面公开给用户,同时向用户提供程序内及网页上的收费服务的阶段,收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长计费、会员制、道具出售等形式。1.6商业运营:指在程序公测运营结束后,正式宣称商业化运营的阶段,此阶段须根据运营需求不断进行产品版本更新。1.7原游戏是指由ASMODEE开发和拥有的多款桌游,包括米勒山谷狼人在内。3.2甲方根据本合约的条款和条件,在本合约有效期限内,授予乙方如下权利:每年开发四款以上基于原作品改编的改编游戏;并在本合约约定期限和授权范围内拥有独立且独家的改编游戏运营权,并拥有改编游戏的电竞运营权;使用与著作相关素材(包括但不限于著作物系列中的世界观、程序规则、角色人物、背景资料、物品、技能、剧情等)用于改编游戏产品的运营和市场推广。3.8甲乙双方在选定改编游戏商业运营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若乙方对于选定的改编游戏商业运营开发推迟超过(含)三个月,甲方保留将该游戏从改编游戏列表中移除的权利。4.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拾(10)个工作日内提供素材数据,并尽最大努力支持乙方的程序开发及商业运营。4.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原游戏相关的策划方案、游戏规则等,以协助乙方游戏开发。5.5乙方应建立一支不少于50人的研发和市场团队,乙方每年在改编游戏和社交游戏平台的研发、代理、推广投入上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6.1.1在改编游戏商业运营后,甲方于每月月初收取乙方的授权许可费,计算公式如下:a.10%的月运营总收入(月运营总收入小于1,000万);b.9%(月运营总收入在1,000万-5,000万);c.8%(月运营总收入大于5,000万)。6.1.2在本合约签署后三个月起,乙方连续三个月每月需要向甲方支付预付授权许可费1,000,000元。乙方向甲方按月支付的授权许可费中,部分由预付授权许可费进行折抵,折抵比例不超过每月支付授权许可费总额的50%,直到预先支付的许可费扣除完毕。6.3.1当一款改编游戏运营后,其运营第四月至第六月期间(最低分成保证期),如果甲方每月授权许可费达不到30万元人民币的,则乙方应将其授权许可费补足至每月30万;若第七月,甲方的授权许可费仍达不至30万的,双方有权选择终止该款改编游戏的合作。6.5除授权许可费之外,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本合同中所有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10.1乙方承诺每6个月与甲方共同免费开发一款新的主题游戏类APP,且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后须在2个月内提供APP测试版。13.2合同任意一方,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14日内仍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且向违约方追究相关的违约责任。
2017年7月25日20:43分,艾赐魔袋公司员工刘臻JaneLiu〈j.liu@asmodee.com〉向恺英公司员工付果琳fugl1〈fugl1@kingnet.com〉发送主题“DobbleCodeTransfer”的邮件记载:“DobbleCode已经都移交了,麻烦进行后续的工作”。
7月27日9:56分,JaneLiu〈j.liu@asmodee.com〉向fugl1〈fugl1@kingnet.com〉发送主题为“RE:回复:DobbleCodeTransfer”的邮件记载:“美术资源已经发送了,请查收。对于资料的评估,在周五的时候大致再更新一下进度……”。11:11分,fugl1〈fugl1@kingnet.com〉回复:“更新以下进度:1.GDD已初步验收完成,小有疑问,届时与Virtuos当面沟通。2.美术资源已接收,预计明天验收完成,此项明天下班前回复你。3.code资源,请提供部署说明文档,以便我们搭建前后端开发环境。A.请提供《前端开发环境部署说明文档》(包含使用的所有插件,并说明其用途)。B.请提供《后端部署说明文档》。C.其它的配置文件(Playfab上catalog等的配置说明文档)D.验收代码,预计在下周三完成,周四我们整理成档。……”15:34分,fugl1〈fugl1@kingnet.com〉向JaneLiu发送主题为“RE:回复:DobbleCodeTransfer”的邮件记载:“紧急更新一下进度:1.美术资源不符,详情如下:A.左边为现在游戏的排版;B.右边为提供的美术资源的PSD档排版对比明显:排版,大小,文字内容等均存在差异,其它界面也均存在此问题。请优先确认提供的美术资源是否为最新?或者与提供的代码是配套的美术资源?1.提供最新或者与代码相匹配的美术资源。2.如果采用了别的处理方式,也请告知。比如猜想的:全动态调整排版,大小内容等的制作方式,也请操作说明文档”。
2017年9月18日19:39分,恺英公司翁周如1〈wenzr1@kingnet.com〉向fugl1〈fugl1@kingnet.com〉发送主题为“Dobble新版本的代码与资源需求”的邮件记载:“最近看到Dobble项目里更新了比较多的内容……这些内容有部分也正是我们要着手解决的问题,如果能够将代码,美术资源、数值配置,最近的策划案更新文档等内容更新给我们的话,能对我们后续的开发提供有用的帮助,不知能否要到这些更新资源。”19:45分,fugl1〈fugl1@kingnet.com〉向艾赐魔袋公司JaneLiu〈j.liu@asmodee.com〉发送主题为“转发:Dobble新版本的代码与资源需求”的邮件记载:“Dobble最新的版本更新了比较多的内容,每日任务,开箱子模式的修改。dobble角色技能与数值的修改。部分玩法模块数值的修改等等。这些内容有部分也正好是我们在着手解决的问题。最新的策划案更新文档,美术资源,数值配置等请安排提供给我们。再明确一下需求:目前更新版本的代码,美术资源,GDD文档等最新的资料。请发给我们。”
2017年10月27日、11月30日,恺英公司向艾赐魔袋公司分别支付两笔100万元,摘要为技术服务费。同年12月21日,恺英公司向艾赐魔袋公司支付100万元,摘要为预付款。
2018年6月5日,原告数字产品经理赵洋RoyZhao〈r.zhao@asmodee.com〉发送给FredericNugeron〈f.nugeron@asmodee.com〉,主题为恺英月报的邮件记载:“他们将暂时关闭Dobble和TTR的应用程序开发。根据最近两周的beta测试结果,他们发现了很多导致整个游戏体验崩溃的问题……”
2018年6月21日下午1:12分,恺英公司财神KingnetCookie向艾赐魔袋公司Fred黄瑞龙发送微信:“……我们深入讨论了关于Dobble和TTR,还有H5游戏。其中Dobble,我们决定先进行推量测试看数据,再决定后续方向。我们测试了一轮,发现Dobble的留存率比较低,次留只有10%多。作为休闲游戏这留存率达不到大量推广或者发行要求。关于TTR,目前评估下来,离上线推广还有较远的距离。所以暂停开发。全面转H5。另外也提出了和你们新的合作方向。1、我们可以拿你们的IP以恺英的名义去找开发团队进行研发,能较快出更多产品。同一IP可以找多个研发商,挑选好的进行发行。2、我们在H5上面推进合作,赶上H5的红利。”
2018年12月3日,艾赐魔袋公司Fred黄瑞龙向恺英公司财神KingnetCookie发送微信:“……鉴于你们的新策略,我计划通知艾赐魔袋法国恺英不会在2018年发布任何游戏,可能在2019年发布,我的假设对么?你们团队是否有人可以与我谈一下未来的游戏?看起来你的团队对我们的游戏并不感兴趣,如果没有游戏发布,我可能需要找其它合作伙伴。”财神KingnetCookie回复:“我认为重新找一个或者多个合作伙伴会比较好。上次介绍了李洋给你们认识,如果李洋专注于重度游戏的话,在恺英可能得到的帮助不会多。所以最好的方向还是重新找合作伙伴。鉴于你团队人员在游戏圈的资源有限,建议是1家以上的游戏公司,先从IP合作入手,因为这个能最快的创收。”Fred黄瑞龙答复:“好的。谢谢你的建议。我会开始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我希望我们将在2019年或2020年开始新合作。”
2018年8月,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披露:“……公司与Asmodee进行了战略合作,多款桌面游戏的手游版本正在进行研发,其中《嗒宝》即将在国内上线。公司正在研发多款微信小游戏……”
2020年10月10日,恺英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及EMS快递向艾赐魔袋公司寄送法务函,内容为“贵司与我司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战略合作以及初步授权推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贵司授予我司每年开发四款以上基于原作品改编的改编游戏的权利,并拥有独立且独家的改编游戏运营权等相关权利,有效期三年;并约定:我司在改编游戏商业运营后,需根据月运营收入情况按一定比例支付授权许可费,在协议签署后三个月起,我司需连续三个月每月向贵司支付预付授权许可费人民币100万元,该笔预付款用于抵扣之后的授权许可费。协议签订后,我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预付授权许可费,总计人民币300万元。截至目前,协议已到期,协议期限内双方未根据协议书面签订选定改编游戏的商业运营计划,也未实际履行该协议。故我司特此发函,希冀贵司于收到本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300万元退还至我司如下账户……”艾赐魔袋公司于10月11日查看了该邮件,并于10月13日签收了EMS快递。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由于涉案协议相关履行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艾赐魔袋公司是否应当向恺英公司返还预付的授权许可费300万元及利息。
本案中,恺英公司与艾赐魔袋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从涉案协议的约定及双方微信、邮件沟通记录来看,首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恺英公司已经就《嗒宝》和《车票之旅》两款游戏进行了开发工作。虽然两款游戏最终未进入商业运营,但鉴于恺英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艾赐魔袋公司的游戏资源,且没有证据证明系艾赐魔袋公司原因导致游戏未进入商业运营的情况下,恺英公司仍应根据涉案协议第6.3.1条关于最低分成保证期的约定支付授权许可费。即每款游戏按每月30万元、支付三个月的授权许可费,两款游戏共计180万元。关于恺英公司认为游戏未进入商业运营不应支付授权许可费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协议约定“改编游戏商业运营后”支付授权许可费,但恺英公司以相关游戏市场前景不佳怠于商业运营的,应当视为满足了授权许可费的条件。故关于恺英公司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根据涉案协议第6.1.2条的约定,恺英公司支付的300万元应为预付授权许可费,扣除恺英公司应当支付的许可费180万元后,剩余的费用艾赐魔袋公司应予返还。艾赐魔袋公司认为300万元并非预付许可费的意见,与涉案协议的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艾赐魔袋公司认为恺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研发团队、未每年开发四款以上游戏构成违约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协议第3.2条、第3.8条的约定,艾赐魔袋公司授予恺英公司每年开发四款以上改编游戏的权利,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就拟开发的游戏进行选定。而且对于选定的改编游戏商业运营开发推迟超过三个月的,艾赐魔袋公司有权将相关游戏从改编游戏列表中移除。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确定了拟改编的游戏,恺英公司并无义务必须每年开发四款以上的游戏。鉴于并无证据证明除上述已经开发的两款游戏外,恺英公司还存在利用其他游戏资源,且艾赐魔袋公司对于未按期开发的游戏可以另行授权他人开发,故艾赐魔袋公司关于恺英公司构成违约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恺英公司主张的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艾赐魔袋公司迟延返还涉案预付授权许可费使恺英公司产生了利息损失,恺英公司的相关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贷款利率的标准发生变化,故本案中的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艾赐魔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恺英公司预付授权许可费120万元,并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恺英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982元,由原告恺英公司负担18,683元,由被告艾赐魔袋公司负担12,299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艾赐魔袋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恺英公司预付授权许可费,一审判决艾赐魔袋公司返还120万元及利息是否有误。
首先,涉案协议“第六章费用支付”对合同款项的支付内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约定。根据涉案协议第6.1条和第6.4条的约定,艾赐魔袋公司仅向恺英公司收取授权许可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恺英公司已支付的300万元预付授权许可费系根据涉案协议第6.1.2条支付,根据该条款约定,预付授权许可费系用以抵扣恺英公司应当支付的授权许可费。据此,预付授权许可费是否应当返还需根据授权许可费的结算情况予以判断,艾赐魔袋公司关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返还预付授权许可费的预期和意思表示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艾赐魔袋公司上诉主张300万元预付授权许可费是涉案协议第3.2条约定的艾赐魔袋公司保证每年提供给恺英公司四款以上原作品用于改编游戏之相应对价,并无相应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涉案协议第6.1.1条和第6.3.1条,授权许可费的结算均以改编游戏商业运营后为条件。本案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恺英公司开发了《嗒宝》《车票之旅》两款游戏,且该两款游戏均未进入商业运营。一审法院考虑到恺英公司已实际使用艾赐魔袋公司的上述两款游戏资源且怠于将改编游戏投入商业运营,认定授权许可费的支付条件已满足,本院予以认同。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协议第6.3.1条关于最低分成保证期(三个月)每月补足30万元授权许可费的约定计算恺英公司应就上述两款游戏支付共计180万元授权许可费,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同。鉴于双方未就除《嗒宝》《车票之旅》两款游戏以外的其他作品予以确定和授权,且一审法院已计算认定了恺英公司就上述两款游戏应支付的授权许可费,故本院对艾赐魔袋公司关于双方已发生实质授权关系、恺英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开发运营义务之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最后,鉴于涉案协议已于2020年6月期满终止,恺英公司于同年10月10日向艾赐魔袋公司发函要求其于收到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预付授权许可费,艾赐魔袋公司于同年10月11日收到邮件,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艾赐魔袋公司返还扣除180万元授权许可费以外的剩余120万元预付授权许可费并自2020年10月21日起支付逾期返还利息,亦无不当。
至于艾赐魔袋公司上诉称恺英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艾赐魔袋公司的IP宣传炒作获取市场利益,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艾赐魔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由上诉人艾赐魔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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