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该怎样处理?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该特殊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特殊动产被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已经实际管理控制并使用该特殊动产;
(3)案外人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在指定时间内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
(4)非因自身原因未按国家关于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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