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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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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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网上申请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的执行。

2. 当事人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对驳回刑事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4. 民事案件案外人申请再审,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5. 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6.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7. 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几项或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写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几项的规定。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8. 除再审申请书外, 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说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境外当事人必须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文书或者亲自到法院办理见证手续;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终审裁判或调解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或调解文书的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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