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知安商贸有限公司、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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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知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33号5座1505-2A。
法定代表人:许蒲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211号14层22031。
法定代表人:张建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佛山市知安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佛山知安公司)与上诉人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衡智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1)浙01知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佛山知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刘韵遥,上诉人南京衡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知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南京衡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过“推荐配置”可以实现将通过硬件设备输入的指令或数据自动转换为相对应的手机端这一输入设备对应的操作指令或数据,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实现指令或数据的自动转换,需要手动对仿真器软件进行相应的操作后,才能实现操作指令的转换,因此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中该个区别特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南京衡智公司上诉请求: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四个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就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认定及侵权比对结果的事实认定有误。南京衡智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经指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具有4个区别技术特征,一审判决却仅认定了其中1个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二审法院确认该4个区别技术特征。
佛山知安公司与南京衡智公司相互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主张,请求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
佛山知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佛山知安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南京衡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害佛山知安公司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2.判令南京衡智公司赔偿佛山知安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包含佛山知安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涉案专利系案外人韦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8日申请的专利名称为“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21028××××.X,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9日。涉案专利权目前为有效状态,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
1.一种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至少一仿真器硬件;
一近端计算机;
以及一数据库;
其中所述仿真器硬件包括:
一第一内存,藉以储存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型号以及用户所输入的操作指令或数据;
一输入模块,与所述第一内存连接,设成能够供用户操作或输入所述数据的接口型态,以将所述数据输入储存至所述第一内存;
一第一通讯模块,藉以提供所述仿真器硬件一个外部数据讯息传输接口;以及
一微控制器,连接所述第一内存与所述第一通讯模块,藉以将所述第一内存储存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通过所述第一通讯模块进行传输,或是将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转换成键盘、鼠标、游戏杆的操作指令或数据再通过所述第一通讯模块进行传输;
其中所述近端计算机包括:
一第二内存,藉以储存应用程序、仿真器配置文件以及所述仿真器硬件型号;
一仿真器软件,与所述第二内存连接,能够根据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内容,将所述仿真器硬件所输入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自动转换成输入设备的操作指令或数据,若所述仿真器硬件所传入者为已转成所述输入设备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则将其直接用于操控所述应用程序或输入所述数据给所述应用程序;以及
一第二通讯模块,与所述仿真器软件连接,且所述第二通讯模块与所述仿真器硬件的所述第一通讯模块之间能够达到彼此传输数据讯息的状态,藉以提供所述近端计算机与所述仿真器硬件之间的数据传输功能;
其中所述数据库包括:
一应用程序数据库,藉以储存可供计算机执行的程序,所述可供计算机执行的程序包括游戏软件、APP应用程序、Flash应用程序以及网页程序;
一仿真器配置文件数据库,与所述应用程序数据库连接,藉以储存各种所述应用程序所搭配的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以及
一第三通讯模块,与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数据库连接,且所述第三通讯模块与所述仿真器硬件的所述第一通讯模块、所述近端计算机的所述第二通讯模块之间能够达到彼此传输数据讯息的状态,藉以提供所述数据库与所述近端计算机或所述仿真器硬件之间的数据传输功能,
其中,当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其中之一连接到所述近端计算机时,所述数据库将所述应用程序的其中之一及其对应的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加载至所述近端计算机,并由所述仿真器软件依据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型号,以在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中搜寻比对所述仿真器硬件所输入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以转换成相对应的所述输入设备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仿真器硬件包括:键盘、鼠标、游戏杆、触控屏幕和体感操作式控制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库还可以设置于所述近端计算机、远程或云端网站服务器或永久储存装置,永久储存装置包括光盘片、随身磁盘、硬盘;所述第一、第二、第三通讯模块之间彼此传输数据讯息的型态包括无线传输型态或有线传输型态;所述仿真器硬件的所述输入模块为按键、摇动部、滑动部、触控部、晃动部、琴键、电子鼓、电子体重计;所述近端计算机为个人计算机、平板计算机、智能型手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内存还可以嵌入于所述微控制器内部、或设置于所述微控制器外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内存所储存的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其格式为下述任一者:纯文本档、二进制文件、网页文件、或是数据库软件所定义的数据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能够由网站服务公司或使用者预先提供,若所下载的所述应用程序并无预先配置的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则可由所述仿真器软件自动检查所述应用程序的操作指南或操作说明所在网页并转换成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也能够设计成直接嵌入于所述应用程序中的型式。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仿真器硬件还可以为设于所述近端计算机中的整合式型态,或是设于所述近端计算机外部的独立装置型态。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内存、第二内存的型式为下述任一者:只读存储器、随机存取内存、易失存储器、静态内存、闪存。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其动作流程步骤包括:A、所述仿真器硬件通过所述第一通讯模块连接到所述近端计算机;当所述仿真器软件侦测到所述仿真器硬件与所述近端计算机连接成功后,则要求所述仿真器硬件传送所述仿真器硬件型号;B、所述仿真器软件接收所述仿真器硬件型号并储存于所述近端计算机的所述第二内存;C、所述数据库依据用户所选择的所述应用程序执行搜寻配对的动作,以将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数据库中与之相对应的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加载至所述近端计算机,复将所述应用程序及加载的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均储存于所述近端计算机的所述第二内存;D、所述仿真器软件会依据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型号与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内容,显示目前所使用的所述仿真器硬件的操作指令及其输入数据的方法,以及所对应应用程序的操作指令及输入数据的方法;藉此以让用户了解所述仿真器硬件的操作方式;E、所述用户启动所述应用程序并开始使用所述仿真器硬件的所述输入模块;F、所述仿真器软件会依据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型号与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内容,自动将所述仿真器硬件所传来所述第一内存所储存的所述操作指令或输入数据转换成所述输入设备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G、操控所述应用程序、或者输入所述数据给予所述应用程序。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其特征在于,步骤C以下述方式取代:所述数据库依据用户所选择的所述应用程序执行搜寻配对的动作,将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数据库中与之相对应的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加载至所述仿真器硬件,并储存于所述第一内存,复将所述应用程序加载至所述近端计算机;又所述步骤F中,则由所述仿真器硬件依据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型号与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内容,自动将所述第一内存所储存的所述操作指令或输入数据转换成所述输入设备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之后,再通过所述第一通讯模块传送到所述近端计算机。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近年来因网络科技日新月异,使用者已经可以轻易地使用个人计算机、笔记计算机、平板计算机或智能型手机从远程(如网站服务器、APP网络商店等)下载各式各样的游戏或应用程序(如APP)到用户所用的计算机或手机中使用;然而,预设的使用者操作输入设备,多数仅限于键盘与鼠标,只有少部分可以直接支持市售的一般型游戏杆,另有少部分可以额外付费购买使用厂商特制的游戏杆来操作特定的游戏或应用程序。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4】段至第【0009】段记载:目前已揭露的习知相关技术均需通过使用者依不同游戏或应用程序所规定的键盘及鼠标操作方式,自行设定键盘及鼠标仿真器,综观上述说明可知,目前键盘及鼠标仿真器相关技术在使用上主要的限制及问题点包括:1.用户必须要先了解游戏或应用程序所规定的键盘及鼠标操作方式,才能进行键盘及鼠标仿真器的设定。2.用户必需熟悉键盘及鼠标仿真软件的设定方式。3.相同的游戏或应用程序但要使用不同的键盘及鼠标仿真器时,用户必需重新花时间设定键盘及鼠标仿真器,这对于一般长时间使用固定仿真器的用户而言或许不成问题,但对于求新求变的玩家而言,前述因变换不同仿真器所造成须重新设定的过程,显然存在浪费时间、使用不便的问题与缺点。4.对于某一特定的游戏或应用程序,使用键盘及鼠标仿真软件所建立的配置文件并无法分享给其他使用者重复使用。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至第【0019】段记载:藉此创新独特设计,使本发明对照先前技术而言,大致可达到如下优点:1.用户无需预先了解应用程序所规定的输入设备操作指令,即可直接上手使用。2.用户加载应用程序及仿真器配置文件之后,无需设定仿真器软件即可使用仿真器硬件来操控应用程序或输入数据给应用程序。3.相同的应用程序要使用不同的仿真器硬件时,用户无需重新设定仿真器软件,即可使用不同型式的仿真器硬件。4.让相同的应用程序可同时配合使用多个相同或不同型式的仿真器硬件。5.用户可以将自己玩过的应用程序及仿真器配置文件加入应用程序数据库及仿真器配置文件数据库,以分享给其他使用者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显示,针对涉案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意见书中,就审查员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其中,当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其中之一连结到所述近端计算机时,所述数据库将所述应用程序的其中之一及其对应的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加载至所述近端计算机,并由所述仿真器软件依据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型号,以在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中搜寻比对所述仿真器硬件所输入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以转换成相对应的所述输入设备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的技术特征,并陈述意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特别是,由于对比文件1必须在接收到使用者输入的交互动作之后才能够进行动作原语与命令原语的转换,故即便是应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也无法达到本申请“仿真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的技术效果。
2020年6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准许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汎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20年7月21日,汎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佛山知安公司签订《专利授权书》,许可佛山知安公司实施涉案专利,许可期限为3年,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并约定在授权期内发生的侵犯授权方上述专利的行为或情形,授权方授权使用方可以以使用方的名义自行或委托他人针对该类行为或情形提起诉讼、仲裁、索赔、申请或行政处理,并授权使用方拥有鉴定资格,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进行专业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使用方在第二条授权范围内因维护授权方权益和上述专利权而收到的各项收益,作为授权费用均归授权方所有,使用方应在收到费用之日起7日内支付至授权方账户。
2020年9月21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93285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9月20日,知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玉诗、陈柏清、林姗姗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对三人进行身份核实后,调取了该处“公证云”平台中账号为“lss@zbz1234”“cbq@zbz1234”“cys@zbz1234”的账户,利用该公证处“公证云”平台的取证功能,对其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物品的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书附件显示,2020年8月23日,天猫网“flydigi飞智旗舰店”内“飞智黄蜂单手游戏手柄DNF手机吃鸡神器自动压枪王者荣耀送走位一键换装和平辅助精英忍者必须死3安卓苹果专用”商品单价119-228元,月销量301,累计评价17232,总销量75894。购买型号为“黄蜂X版”的上述产品两件,支付价款278元,订单编号为×××62。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显示,店铺经营者为南京衡智公司。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16日,陈柏清、蔡玉诗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对该公证处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并保存的投递单编号为“×××53”(苏宁快递)的邮件(包裹)进行确认,拆开后对内部物品进行察看。察看结束后,该处公证员使用该处封条及证物封存专用胶带对其中的1件证物进行密封后,交由申请人保管。2020年9月16日,订单编号为×××62的订单状态为交易成功,物流信息为苏宁×××**。
一审庭审中:1.南京衡智公司确认该天猫店铺系其经营,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上述天猫链接已经断开。天猫公司陈述涉案链接下架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当庭拆封上述公证书对应的公证实物,内有游戏手柄一个,包装上印有“制造商:上海飞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南京衡智公司确认该产品系其销售。2.佛山知安公司通过扫描使用说明书的二维码下载了飞智游戏厅APP,并通过其自己提供的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演示了该游戏手柄的使用方法,佛山知安公司通过APPSTORE下载了具体的一款游戏,当游戏手柄、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相互连接后,佛山知安公司通过手动选择具体的游戏、确定配置文件后,通过按动手柄上相应的按钮可以实现游戏内的安检操作。3.佛山知安公司还通过其安卓手机进行演示,下载飞智游戏厅APP后,APP内提供了数款游戏软件,但连接游戏手柄后,游戏手柄与安卓手机之间未能实现匹配。经比对,佛山知安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6、7、8、9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南京衡智公司认为其未销售近端计算机,且仿真器硬件与近端计算机连接后仍需要手动设置,而非自动匹配,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4.佛山知安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南京衡智公司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系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南京衡智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具有4个区别技术特征:1.南京衡智公司未销售近端计算机和数据库,仅销售了仿真器硬件即游戏手柄,其销售的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2.一审庭审中佛山知安公司系通过APPSTORE下载“可供计算机执行的程序”,该程序并未位于数据库中,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3.涉案专利所述第三通讯模块与所述仿真器硬件的所述第一通讯模块、所述近端计算机的所述第二通讯模块之间能够达到彼此传输数据讯息的状态,而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中,第三通讯模块需要通过第二通讯模块才能与第一通讯模块进行数据传输,不能达到彼此传输数据讯息的状态;4.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其中之一连接到所述近端计算机时,所述数据库将所述应用程序的其中之一及其对应的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加载至所述近端计算机,并由所述仿真器软件依据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型号,以在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中搜寻比对所述仿真器硬件所输入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以转换成相对应的所述输入设备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上述操作是自动实现的,而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需要手动选择应用程序和仿真器配置文件。此外,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5、6、7、8、9,因其均系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南京衡智公司对从属权利要求附加的技术特征比对无异议,但认为因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不落入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另查明,南京衡智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7日,注册资本101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及系统集成;电子产品设计、开发、销售等。佛山知安公司为本案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出庭。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判决书、公证书、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专利权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保护范围清楚、明确。佛山知安公司作为涉案专利被许可人,经专利权人许可,依法对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南京衡智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4个区别技术特征,经审查仅第4个技术特征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不能实现指令或数据的自动转换,需要手动对仿真器软件进行相应的操作后,才能实现操作指令的转换,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未落入涉案专利其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时,佛山知安公司有关南京衡智公司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佛山知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佛山知安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2008年1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8年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2020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20年专利法)于2021年6月施行。鉴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已持续至2022年1月28日,故本案可以适用2020年专利法进行实体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是否具有4个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20年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首先,关于南京衡智公司主张的第1个区别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包括“仿真器硬件”“近端计算机”“数据库”,这表明“仿真器硬件”“近端计算机”“数据库”共同构成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一种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近端计算机”并非涉案专利的使用环境特征,缺少“近端计算机”或其他任一技术特征均不落入其保护范围。从佛山知安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来看,其至少不具备“近端计算机”这一技术特征。一审法院直接将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读入权利要求,并据此认定“近端计算机”系使用环境特征,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南京衡智公司上诉主张的第1个区别技术特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南京衡智公司主张的第2个区别特征。虽然当事人演示的苹果手机中应用程序系通过APPSTORE下载,但是安卓手机“飞智游戏厅”APP中具有数款游戏软件,与涉案专利“数据库包括:一应用程序数据库,藉以储存可供计算机执行的程序”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南京衡智公司主张的第2个区别技术特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关于南京衡智公司主张的第3个区别特征,经演示被诉侵权产品第一通讯模块、第二通讯模块、第三通讯模块之间彼此可以进行数据传输,无论第三通讯模块是否需要通过第二通讯模块才能与第一通讯模块进行数据传输,均不能否定三者之间可以相互传输数据讯息的技术特征,即与涉案专利“所述第三通讯模块与所述仿真器硬件的所述第一通讯模块、所述近端计算机的所述第二通讯模块之间能够达到彼此传输数据讯息的状态”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南京衡智公司主张的第3个区别技术特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南京衡智公司主张的第4个区别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为:当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其中之一连接到所述近端计算机时,所述数据库将所述应用程序的其中之一及其对应的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加载至所述近端计算机,并由所述仿真器软件依据所述仿真器硬件的型号,以在所述仿真器配置文件中搜寻比对所述仿真器硬件所输入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以转换成相对应的所述输入设备的所述操作指令或数据。虽然权利要求1中并未明确指令或数据转换操作是自动的还是手动的,但是说明书第【0014】段至第【0017】段记载:藉此创新独特设计,使本发明对照先前技术而言,大致可达到如下优点:1.用户无需预先了解应用程序所规定的输入设备操作指令,即可直接上手使用。2.用户加载应用程序及仿真器配置文件之后,无需设定仿真器软件即可使用仿真器硬件来操控应用程序或输入数据给应用程序。3.相同的应用程序要使用不同的仿真器硬件时,用户无需重新设定仿真器软件,即可使用不同型式的仿真器硬件。说明书附图3、4中均记载:仿真器软件会依据仿真器硬件的型号与仿真器配置文件内容,自动将仿真器硬件所传来第一内存所储存的操作指令或输入数据转换成输入设备的操作指令或数据。基于说明书和附图的上述记载可以看出,涉案专利应当具备“无需设定仿真器软件即可自动转换操作指令或数据”的技术效果。另外,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意见陈述书亦可以用于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答复审查员关于原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涉案专利申请人引入了上述技术特征并陈述:“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特别是,由于对比文件1必须在接收到使用者输入的交互动作之后才能够进行动作原语与命令原语的转换,故即便是应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手段,也无法达到本申请‘仿真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的技术效果”。综合考虑陈述意见书中的内容以及涉案专利名称为“输入设备的全自动化仿真系统”,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系其存在“自动转换”的技术效果。同时,根据佛山知安公司的演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不能实现指令或数据的自动转换,需要对仿真器软件进行相应的手动操作后,才能实现操作指令的转换。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该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南京衡智公司主张的第4个区别技术特征成立。佛山知安公司关于南京衡智公司主张的第4个区别特征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虽然一审法院对南京衡智公司主张的第1个区别特征的认定不当,但其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佛山知安公司有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佛山知安公司与南京衡智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佛山市知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由南京衡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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