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多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掌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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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广州多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东路48号2号楼2101房自编0205号。
法定代表人:杜浩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绍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厦门掌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景一里27号三楼B区122室。
法定代表人:叶荏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飙,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多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普公司)、上诉人厦门掌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通未来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掌通未来公司支付多普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期以115.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9月30日始计至付清日,第二期以115.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4月1日始计至付清日,暂计至2021年9月1日为34.65万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掌通未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逾期违约金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合同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掌通未来公司存在恶意,多普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1.“0.5%”的逾期违约金利率具有合同依据。《时光集印前图文自动化处理软件系统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双方合意的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超过30%,原审法院予以否定缺乏法律依据。2.掌通未来公司具有恶意,并无酌情下调的理由。多普公司已经履行完涉案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掌通未来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付款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对其下调违约金利率无法起到“敦促及时履行”的效果。3.损失和违约责任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且多普公司的损失即为本案所主张的标的,原审判决以无法举证损失为由下调逾期违约金利率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4.涉案合同约定了0.5%的违约金利率又设置了违约金的上限,实际上纵容掌通未来公司拖延付款。
掌通未来公司辩称:(一)掌通未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二)涉案合同的性质属于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多普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限是五年,其仅完成接口开发及软件功能的局部调整,其他的服务工作尚未开展,却已收到掌通未来公司支付的首期款57.75万元,且该部分款项还是多普公司应逐年返还给掌通未来公司或用于抵扣服务费的,多普公司没有因此而受到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约金比例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即使存在应给付违约金的情形,原审判决的违约金应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按一年期LPR的2倍判决支付仍然偏高,请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调整。综上,多普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掌通未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多普公司的全部诉请;3.改判支持掌通未来公司的反诉请求;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多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的性质有误。涉案合同属于技术许可与技术服务合同,多普公司提供的是软件产品的许可使用及维护和运营服务,掌通未来公司支付的价款是软件授权启动费及软件维护费。多普公司未提供授权使用及服务,无权要求掌通未来公司支付合同价款,而且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原审法院遗漏了多普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履行的事实。多普公司拒绝继续调试软件,并关闭了系统,未许可掌通未来公司使用软件,更未提供相应的服务,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掌通未来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并要求多普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无论是双方的磋商还是涉案合同的约定,均要求涉案软件必须通过每日16万本的压力测试,多普公司提供的软件无法通过压力测试,不仅无权要求掌通未来公司支付合同价款,而且还应向掌通未来公司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未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勘验结果来确认掌通未来公司提交的软件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认为双方未约定压力测试标准以及多普公司因硬件环境部署的原因不能满足压力测试要求,从而认定所显示结果不能直接推导出涉案系统无法满足每日处理16万本的结论,系背离了软件技术常识,缺乏事实依据。且案外人杭州恩玖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玖公司)的证明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不具备证据效力,不能反映是否满足压力测试的条件。(四)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多普公司只能与掌通未来公司指定的全权负责人陈×对接验收事宜,陈×本人未确认,也未指定他人确认验收,多普公司明知其收到的邮件不是指定验收人发出的,也未提出异议或要求指定验收人确认。原审法院将无权验收的工作人员发出的确认验收邮件视为系统通过验收明显错误。
多普公司辩称:(一)多普公司已经提供完整、充分、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链,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1.涉案软件已完成交付,满足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条件。2.涉案软件已经验收通过。掌通未来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多普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明确表示“这两个项目阶段验收已经完成,现在建议发起财务流程”,通知多普公司可以出具发票。而掌通未来公司所称涉案合同约定的联系人“陈×”在该邮件发送时已经提出离职,不再参与具体事务,且该邮件亦有抄送给“陈×”以及掌通未来公司副总裁“邓××”等多位任职于掌通未来公司重要岗位的职员,掌通未来公司完全知悉,并且没有提出异议,也未否认过付款义务。同时,掌通未来公司已经以实际行为认可软件验收通过且交付完成,其从未对涉案软件表示异议,其工作人员黄××、黄×等已经接受了多普公司的培训、操作介绍、对涉案软件进行实际使用,并且掌通未来公司负责人于2019年10月30日晚上通过微信朋友圈明确表示系统正式上线。3.掌通未来公司系因经营未达预期而拖欠款项。(二)掌通未来公司抗辩及反诉的理由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变更,自相矛盾,不应予以采信。(三)涉案软件经原审法院勘验,效果良好,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完全能够实现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功能及目的。涉案软件的效率/速度不是涉案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要求,合同中表述的“压力测试”要求的是涉案软件没有影响供应商生产订单,“压力测试”对多普公司软件评价的是“出错率”而非“效率/速度”。掌通未来公司引用的附件B第5点的约定并非对效率/速度的要求,而是对验收设定的总量上限。涉案软件不可能影响系统的效率/速度,且原审法院勘验是在瑕疵环境下所进行的测试,不利后果应由掌通未来公司承担。
多普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多普公司起诉请求:1.掌通未来公司向多普公司支付第二、三期开发费用合计57.75万元;2.掌通未来公司向多普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第一期以115.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9月30日始计至付清日,第二期以115.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4月1日始计至付清日,计至2020年5月1日逾期违约金按合同金额30%为34.6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掌通未来公司负担。
掌通未来公司原审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技术开发合同,而是软件授权使用与服务合同。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多普公司提供自研的Tflow自动化流程软件平台授权使用及相关服务,其中包含的部分开发工作均是与掌通未来公司指定的订单调配系统进行数据交互的接口开发,为掌通未来公司能够正常使用软件所必须的。根据合同约定,掌通未来公司所支付的款项为软件维护费及运营支持服务费。多普公司无须将软件平台源代码文档交付掌通未来公司,只需要将平台产品部署文档、程序安装包、使用手册等相关使用文档资料以及平台账户密码交付给掌通未来公司。(二)多普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软件平台交付使用,违约在先,掌通未来公司有权不支付第二期款项,并追究多普公司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验收功能细则约定“软件平台最后上线日期为在收到款项后第70天”,掌通未来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多普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57.75万元,因而多普公司应在2019年11月25日前完成平台上线投产,但多普公司仅于2019年9月30日在掌通未来公司提供的服务器上部署了软件平台,开始进行联调测试并根据测试过程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此后双方一直进行联调测试,直至2020年3月下旬仍在测试,并未交付和验收,更未正式上线投产。掌通未来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多普公司的违约责任。(三)多普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掌通未来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多普公司返还已支付部分款项。多普公司不仅未能按期完成平台上线投产的工作,还于4月初单方终止了联调联测工作,并关闭系统。(四)涉案合同违约金比例约定过高,多普公司主张支付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多普公司所完成的工作仅为接口开发及软件功能的局部调整,其他服务工作尚未开展,而多普公司已收到掌通未来公司支付的首期款57.75万元,且该部分款项多普公司还应逐年返还掌通未来公司,或用于抵扣服务费,多普公司根本没有因此而有损失。即使掌通未来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大大超过多普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予以调整。
掌通未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多普公司与掌通未来公司于2019年9月4日签订的涉案合同;2.多普公司向掌通未来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7.75万元;3.多普公司向掌通未来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以合同总额1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4.反诉费用由多普公司负担。
多普公司原审针对反诉答辩称:多普公司已经完成开发义务,不同意解除合同。(一)掌通未来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真实原因是其公司内部经营调整,对相应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策略作出调整,对涉案印刷项目采取退出的机制,导致经营收益产生一定影响。本案涉及定制开发软件,并非标准软件,合同也采取了“授权+定制开发”的模式。(二)多普公司已经实际交付工作成果,也已有第三方厂家接入系统,掌通未来公司已经通过该平台实际生产运营,且获得了一定的收益。掌通未来公司以多普公司没有履行交付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三)多普公司通过邮件多次向掌通未来公司要求验收和付款,掌通未来公司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只是一直以内部流程、内部调动作为推托。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沟通及签约主要事实
2019年8月2日,掌通未来公司与多普公司沟通关于提供印前图文自动化处理系统的相关事宜。多普公司表示,最初的想法包括“高峰期一天16万本,每本10M,一天需要流量15.25TB。......”并与对方讨论关于所需要的云端服务器的配置与带宽。
2019年9月4日,掌通未来公司(作为甲方)与多普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涉案合同。
涉案合同第一条“合同产品及服务明细”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时光集印前图文自动化处理”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平台建设开发实施服务商,服务内容为:提供软件产品及开发服务,含印前自动化系统整体设计、系统二次开发、系统测试、系统部署、系统试运行与软件营运支持服务。产品及服务包括:Tflow自动化流程软件平台、厂家生产方式调研服务、Tflow二次开发服务、Tflow自动化流程平台软件营运支持服务。
涉案合同第二条“合同款项”约定乙方可以获取的款项包括:1.软件授权启动费110万元;2.首年度软件维护费5.5万元,第二年起每年的维护费按照软件授权启动费用金额的10%收费即每年11万元;3.运营支持服务费用,具体按月度生产本数计算,包括0-100万本按每本0.4元计,100万本-200万本按每本0.37元计,等等。
涉案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及优惠政策”约定包括:
1.1合同签署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甲方支付首年合同款的50%即57.75万元,收款后乙方向甲方发送相关产品资料及文档,马上安排二次开发。
1.2满足以下任一情况的,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40%即46.2万元:
情况1.安装软件到甲方指定服务器后,一个月内甲方逐条按合同附件B验收标准检验,书面确认无误或没有书面提出特别异议的。
情况2.安装软件到甲方指定服务器后,甲方供应商能正常生产累计50万本或单日超过5万本的正式商业订单。正常生产的意思是,订单通过Tflow处理发送给供应商,供应商正常接收到订单用于生产,整个过程无因本系统原因造成供应商的生产障碍。因不属于乙方系统导致的生产障碍,诸如网络传输、供应商自身硬件设备或能力等导致无法生产,不应成为甲方不验收的原因。
情况3.安装软件到甲方指定服务器后,甲方测试人员内部压力测试,无发现重大影响供应商生产订单问题的,甲方应对系统进行压力测试(在连续24小时内置入16万本,每本100MB的文件),出错率低于万分之一,为无重大问题,非因乙方系统的问题,如原始文件问题、第三方系统问题、硬件本身问题等,不计入出错文件。甲方应提供足够的硬件支持支撑压力测试,若没有足够的硬件测试,也应提供至少24小时内连续置入1万本作为最低的压力测试要求。
情况4.在乙方请求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一周内没有任何回应的。
1.3系统交付半年后,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款的10%即11.55万元。
1.4“返点政策”包括:
1.4.1软件维护费:甲方每年支付的软件维护费用于抵扣运营支持服务费,若软件维护费用抵扣运营支持服务费后仍有结余的,未抵扣完的部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继续抵扣。
1.4.2软件授权启动费:乙方承诺在5个合同年内返还(即自合同签署首个合同年起,乙方按22万元/年的标准返还,返还的金额用于抵扣运营支持服务费,若当年运营支持服务费抵扣减免完1.4.1所述的软件维护费后超过22万元的部分不继续抵扣,不足22万元的,抵扣后的运营支持服务费余额不累计到下一年度继续抵扣)。
1.5营运支持费用:每月5日由乙方发送上一个自然月度的账单给甲方,甲方没有异议的,在收到发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运营支持费用先从当年度软件维护费中抵扣支付,抵扣完毕后再从当年返还的软件授权启动费中抵扣,抵扣完毕后仍有待支付的,另行支付。
涉案合同第七条“验收标准”约定包括:验收事项及条件见合同附件B。乙方按合同附件B交付软件后,用甲方提供的测试样例(甲方应提供1000个文件作为测试样例)作为输入,输出预期结果与合同附件B的验收标准一致的,则视为通过,如有不一致,乙方须与甲方充分说明理由,如因第三方软件限制,国家政策,原始文件的原因,网络传输、服务器处理能力等造成的差异,并不影响总体生产效果,则仍应视为通过。若乙方交付后,甲方应立即组织验收全权负责人进行验收,乙方只与全权负责人对接验收事宜,甲方在一个礼拜内没有安排全权负责人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
涉案合同第九条“知识产权”约定包括:本合同授予的软件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由乙方授权甲方使用软件。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篡改或侵犯,或用于其他商业行为。
涉案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包括: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有关附件、补充合同中的任何约定、陈述、承诺和保证的,则守约方有权选择是否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已开始本合同项下的产品的实施,在乙方未违约的情形下,已支付合同款项不予退还。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已经支付金额不予退还。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系统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金额。甲方无合理理由延迟支付款项,不配合验收工作,或恶意地以苛刻的验收标准拒绝验收通过(如不影响整体功能的小问题,非影响生产的障碍性问题,偶发性问题,符合行业标准容许的出错率甲方应给予验收)的,每延迟一天,支付总体款项的0.5%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涉案合同附件B为验收标准。其中约定包括:5.此验收标准适用于单日处理量不超过20万个相册文件,每个文件不少于100MB的情况,如实际的文件超过这个数量后,乙方需要时间研究应对方案,并给出技术建议,甲方应善意配合。
合同附件B约定了验收功能细则和验收功能总则。甲方完成验收功能细则即为达到要求,若功能细则未有提及,则验收总原则善意补充解释。
验收功能细则包括厂家生产方式调研、Tflow生产文件与甲方指定的订单调配系统之订单获取对接、Tflow生产文件与甲方指定的订单调配系统订单状态回调、生成PDF、拼版、合单生产、脚注信息打印等。功能验收总原则是,甲方订单管理系统生成订单后,通过乙方提供的系统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自动生成符合供应商生产设计要求的拼版完的PDF文件给供应商生产。
(二)履约主要事实
2019年9月16日,掌通未来公司支付多普公司57.75万元。之后双方人员持续通过电子邮件与微信对涉案系统的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2019年10月1日,多普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给掌通未来公司称,云端源文件方面包括完成了涉案系统与N8系统生成的XML订单通过ftp方式对接等,工厂接单自动处理方面完成了在没有自有系统的工厂中部署了两家目前已准备好服务器的工厂等,拟下周准备工厂压力测试。
2019年10月31日,多普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给掌通未来公司称,已完成了附件所列的用户接受测试,没有收到关于文件问题的反馈,所有订单都能够正常推送给N8系统,并由N8系统推送给虎彩生产系统。
2019年11月1日,多普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给掌通未来公司称,已将涉案系统切换到最新的平台。
2019年11月21日,多普公司与掌通未来公司的黄×通过微信联系,对黄×进行培训讲解,包括Tflow分发机的操作、各个合作商的文件处理过程、订单XML接收后如何进行推单操作等。
2019年11月28日至29日,涉案系统的供应链、产研、客服、N8和多普全链路通过会议达成共识,其中包括:确定压力测试流程、标准,在2019年12月9日开始测试,预计3天完成。
2019年12月9日,多普公司发送测试报告给掌通未来公司,报告了对部分工厂的测试情况并对问题进行了分析。
2019年12月10日,多普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给掌通未来公司称,多普公司已按合同完成预定目标,符合涉案合同第三条1.2约定的第1种情况,多普公司要求掌通未来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掌通未来公司回复称要核实一下再沟通。
2020年1月13日,多普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给掌通未来公司称,涉案系统已服役一段时间,目前未收到掌通未来公司关于无法正常运行的反馈,再次催促安排第二笔款项的支付。
2020年3月5日,掌通未来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给多普公司称,涉案系统第二阶段验收通过,要求按涉案合同第一笔项目款的发票信息为依据开具第二笔项目款项的发票,发票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掌通未来公司于诉讼过程中称,该电子邮件虽然是掌通未来公司的员工发送,但该员工并没有获得认可涉案项目验收通过的授权。
2020年3月9日,多普公司向掌通未来公司发送第二阶段项目款发票扫描件,并于之后将发票邮寄掌通未来公司。
2020年3月24日,多普公司与掌通未来公司工作人员黄××通过微信联系,多普公司向黄××发送了涉案系统的流程图。
2020年4月10日,多普公司发邮件给掌通未来公司,认为掌通未来公司已签收发票逾一个月仍未付款,构成违约。
2020年4月26日,多普公司开具第三期11.55万元发票邮寄给掌通未来公司。
2020年5月8日,掌通未来公司将多普公司邮寄的第二期、第三期款项发票退回多普公司。
原审中,多普公司提交:(1)武汉印易得数码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武汉印易得数码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易得公司)曾为掌通未来公司提供印刷相册的服务,多普公司为掌通未来公司开发的印前文件自动处理软件也安装在印易得公司的本地电脑工作站上,印易得公司已通过该软件生产相册,在运行过程中并无问题。(2)恩玖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恩玖公司曾与多普公司一起共同参与掌通未来公司的“时光集供应链管理系统”项目,多普公司的印前文件处理系统已与恩玖公司进行对接联调并一起同步上线到掌通未来公司提供的正式服务器,在对接联通过程中符合预期的技术指标,下游多家生产厂家经过正式上线运行的系统顺利生成了大量真实订单并完成发货签收。多普公司解释称,恩玖公司是与涉案系统对接的N8系统运营商。
(三)关于技术争议的相关事实
1.主要技术争议
原审中,掌通未来公司确认涉案项目已经部署在掌通未来公司的云服务器上,掌通未来公司亦认可涉案系统的相关功能,但涉案系统已停用,多普公司一直未完成联调联测工作,与上下游厂家的数据交付有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压力测试没有满足要求,数据交付不通畅,不支持分布式集群,不满足每日16万本的标准。
多普公司回应称,多普公司已按照掌通未来公司要求将涉案项目部署在指定厂家、指定服务器上,涉案系统本来就是分布式的设计,事实上不存在关闭与否的说法,所谓系统关停及联调问题是因为掌通未来公司欠了N8系统的款项所致;每日16万本不是合同标准。如果确实需要勘验,掌通未来公司应开启服务器以及N8系统上线,联系相关厂家达到一定的量再做压力测试。
2.技术勘验情况
双方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进行技术勘验。多普公司提供一台笔记本电脑并进行环境部署,以多普公司之前的备份数据模拟印刷厂的实际生产环境将系统运行一遍。勘验过程包括:(1)对涉案系统处理订单的时间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是,涉案系统每分钟约处理115.4个订单。(2)以掌通未来公司云端服务器上的610张图片作为样本对系统处理图片的时间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是,每分钟约处理2.58个文件。
掌通未来公司认为,勘验结果表明涉案系统只能每分钟处理3本,达不到每分钟处理111本的要求。
多普公司认为,本次勘验显示系统运行情况满意、无障碍,与之前运行情况一致,但本次勘验是在缺乏第三方N8系统的情况下所实现,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包括环境因素等。
原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是:1.本案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还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2.多普公司交付的涉案系统是否符合约定标准;3.多普公司是否单方停止开发工作而导致合同应当解除;4.掌通未来公司是否应向多普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第二期、第三期开发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多普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掌通未来公司已付开发费用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一)关于本案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还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问题
掌通未来公司抗辩涉案合同主要涉及软件授权使用与服务,涉案合同为技术服务合同。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多普公司的服务内容包括提供软件产品及开发服务,含印前自动化系统整体设计、系统二次开发、系统测试、系统部署、系统试运行与软件营运支持服务等,即多普公司在提供的软件产品基础上再根据掌通未来公司的需要进行整体设计以及二次开发。因此,涉案合同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二)关于多普公司交付的涉案系统是否符合约定标准的问题
掌通未来公司确认涉案系统已经安装部署,亦认可涉案系统的功能,但认为涉案系统没有通过满足每日处理16万本的压力测试标准。原审法院对此认为,(1)合同附件B的相关内容是验收标准,附件B约定了功能验收总原则及细则,均未涉及具体的压力测试标准。因此,每日处理16万本并非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附件B中关于如实际文件超过单日处理量20万个相册文件,每个文件不少于100MB的情况时乙方需要时间研究应对方案的约定,这是多普公司对出现约定情形时有再研究应对的权利,而非对系统相关压力测试标准的约定。至于双方当事人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对于高峰期一天16万本,每本10M的相关沟通内容,不属于正式约定内容。(2)每日处理16万本的相关约定属于付款条件。涉案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及优惠政策”的情况3涉及每日处理16万本的内容,属于付款条件中的一项。该付款条件同时约定,如原始文件问题、第三方系统问题、硬件本身问题等非涉案系统问题,不列入出错文件,而且需要甲方提供足够的硬件支持支撑压力测试。因此,涉案系统每日可以处理16万本需要甲方配合同时排除众多影响因素。经原审法院主持的勘验结果反映,涉案系统在模拟状态下不能够满足每日处理16万本的处理效率,但是,该勘验是在缺乏掌通未来公司提供硬件、缺乏真实环境下所作测试,所显示的结果不能直接推导出涉案系统无法满足每日处理16万本的结论。
涉案合同附件B约定了功能验收细则与验收总则。掌通未来公司确认涉案系统已包括了约定功能,且从查明事实显示,多普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完成了用户测试,没有收到关于文件问题的反馈,订单能正常推送给N8系统,并由N8系统推送给虎彩生产系统,之后多普公司将测试报告给掌通未来公司,掌通未来公司亦确认涉案系统第二阶段验收通过。上述事实表明涉案系统符合功能验收细则与验收总则。另外,根据恩玖公司提供的证明内容显示,多普公司的涉案系统已与恩玖公司进行对接联调并一起同步上线到掌通未来公司提供的正式服务器,下游多家生产厂家经过正式上线运行的系统顺利生成大量真实订单并完成发货签收,亦进一步证明涉案系统符合约定验收功能总则。
掌通未来公司抗辩称,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涉案系统第二阶段验收的相关人员并非授权人员,原审法院对此认为,掌通未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涉案系统的工作,其所作的意思表示应为代表掌通未来公司。
(三)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因多普公司单方停止开发而应当解除的问题
掌通未来公司反诉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理由是涉案系统未通过测试、多普公司未交付任何资料也没有进行培训且单方停止开发工作。原审法院对此认为,承前认定,多普公司为掌通未来公司部署的涉案系统符合验收标准,另外,多普公司亦为掌通未来公司的员工提供了培训,体现在对掌通未来公司的工作人员黄×进行培训讲解,包括TFLOW分发机的操作、各个合作商的文件处理过程、订单XML接收后如何进行推单操作等。因此,掌通未来公司不能证明多普公司单方停止开发,其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四)关于掌通未来公司是否应向多普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二期、第三期开发费用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多普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掌通未来公司已付开发费用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问题
多普公司要求掌通未来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二期、第三期开发费用。涉案合同第三条约定,满足约定4种情况其中一种的,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40%即46.2万元,系统交付半年后,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款的10%即11.55万元。其中情况1是,安装软件到甲方指定服务器后,一个月内甲方逐条按合同附件B验收标准检验,书面确认无误或没有书面提出特别异议的。涉案查明事实显示,多普公司在2019年10月31日发送电子邮件给掌通未来公司称已完成了附件所列的用户接受测试,于2019年12月9日发送测试报告,掌通未来公司于2020年3月5日确认系统第二阶段验收通过,而在多普公司提出本案诉讼时,涉案系统已经交付逾半年,多普公司亦早于2020年4月26日及之前将第二期及第三期发票发送掌通未来公司,掌通未来公司应当向多普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共计57.75万元。至于掌通未来公司退回发票,不影响对应承担付款义务的认定。
多普公司要求掌通未来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3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4.65万元。掌通未来公司抗辩违约金超过多普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予以调整。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乙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多普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交付第二期发票,掌通未来公司没有在10个工作日内付款已构成逾期,计至原审辩论终结时逾期天数已超过60天,已达到按合同总额30%计算的上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原审法院考虑,合同的相关违约条款实为敦促当事人应及时履行,掌通未来公司逾期没有支付余款且无正当理由,多普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过错,但是多普公司没有就其损失举证,同时,涉案合同约定掌通未来公司向多普公司支付软件授权启动费、软件维护费以及运营支持服务费存在相互抵扣的情形,即多普公司要将软件授权启动费在五年内逐年等额返还给掌通未来公司,用于抵扣运营支持服务费、软件维护费。在此情况下,多普公司要求掌通未来公司直接按合同约定上限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存在计算标准过高的情形,原审法院酌定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第二期付款发票交付掌通未来公司后第11个工作日始计,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4.65万元。
掌通未来公司要求多普公司返还已付开发费用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承前认定,多普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涉案合同不应解除,掌通未来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厦门掌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多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期及第三期开发费用共57.75万元;二、厦门掌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多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第一判项所列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4.65万元);三、驳回广州多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厦门掌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13040元,由广州多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40元,厦门掌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0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5367元,由厦门掌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涉案合同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二)多普公司是否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三)违约金数额是否应当调整。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法律性质
掌通未来公司主张涉案合同性质上属于技术许可与技术服务合同。本院认为,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判断。涉案合同约定多普公司为涉案项目的平台建设开发实施服务商,服务内容为提供软件产品及开发服务,含印前自动化系统整体设计、系统二次开发、系统测试等,并在“详细功能描述”一栏列出了具体的功能需求及开发要求,涉案合同标的指向涉案软件系统的开发。且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签署并收到多普公司开具的发票后,掌通未来公司应在10日内向多普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50%;多普公司收到该笔合同款项后,应向掌通未来公司发送相关涉案软件的资料及文档,并进行二次开发。因而,对涉案软件的二次开发也是多普公司主要的合同义务,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特征。同时,本院也注意到,涉案合同约定了软件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由多普公司授权掌通未来公司使用软件相关内容,但是综合全案,双方主要争议为涉案软件开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涉及软件许可使用的相关事项,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多普公司是否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关于涉案软件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掌通未来公司诉称多普公司提供的软件无法通过每日16万本压力测试,不符合验收标准。多普公司辩称涉案软件的效率/速度不是涉案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要求,能够实现开发合同所约定的功能及目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涉案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了验收标准,即:1.多普公司按合同条款提供软件的安装及售后服务;2.验收事项及验收条件详见附件B;3.多普公司按合同附件B交付软件后,用掌通未来公司提供的1000个文件的测试样例作为输入,输出预期结果与合同附件B的验收标准一致的,则视为通过,如有不一致,多普公司须与掌通未来公司充分说明理由,如因第三方软件限制、国家政策、原始文件的原因、网络传输、服务器处理能力等造成的差异,并不影响总体生产效果,则仍应视为通过。涉案合同附件B中约定了功能验收总原则及验收功能细则,未涉及具体的压力测试标准,并明确掌通未来公司应按多普公司的建议配置服务器,包括服务器的硬件配置、软件环境、服务器数量等,如因配置原因达不到合同目的的,责任不应由多普公司承担。因而,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掌通未来公司诉称的每日处理16万本的相关约定属于应当支付款项的情形之一而并非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关于涉案软件是否通过验收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在于开发印集前图文自动化处理系统平台,合同中约定了涉案软件的整体功能和性能要求,约定的验收标准与功能细则以满足实际需求为标准。掌通未来公司原审时已确认涉案系统已安装部署,包括约定功能,亦认可涉案系统的功能,并根据多普公司提交的测试报告确认了涉案系统第二阶段验收通过。同时,现有证据证明,2019年12月10日,多普公司发送其已按涉案合同附件B完成预定目标并要求掌通未来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款的电子邮件给掌通未来公司的验收全权负责人陈×,该邮件同时抄送给多人。陈×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其收到,但要核实后再沟通。到2020年1月13日,多普公司再次向陈×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涉案软件使用至现在,没有收到掌通未来公司关于涉案软件无法正常使用的反馈,再次催促掌通未来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款。该邮件亦同时抄送给多人。涉案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约定,掌通未来公司在一周内没有安排负责人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通过。因而,根据涉案合同明确约定的验收标准、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以及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多普公司要求掌通未来公司进行验收并支付合同款项,但掌通未来公司怠于组织验收,在多普公司提出验收要求后亦未在涉案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反馈,应视为验收通过。且掌通未来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5日向多普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亦确认了涉案软件第二阶段验收通过。结合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及其内容,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软件已验收通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多普公司是否单方终止合同履行的问题。掌通未来公司诉称多普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并要求多普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多普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其合同义务的履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掌通未来公司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认定掌通未来公司提出多普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掌通未来公司上诉请求多普公司退还已支付款项57.7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违约金数额是否应当调整
本案中,多普公司要求掌通未来公司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每日0.5%的上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利率折合年利率为182.5%,明显过高,且多普公司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原审法院考虑涉案合同约定掌通未来公司向多普公司支付软件授权启动费、软件维护费以及运营支持服务费存在相互抵扣的情形,酌情确定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从第二期付款发票交付掌通未来公司后第11个工作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且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4.65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掌通未来公司、多普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92.5元,由广州多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97.5元,由厦门掌通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1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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