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良槟、慧云招标服务(上海)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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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方良槟,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慧云招标服务(上海)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主要负责人:陈小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女,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良槟因与被上诉人慧云招标服务(上海)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慧云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0月3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方良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被上诉人慧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毓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良槟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2.改判驳回慧云中心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方良槟原审全部反诉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慧云中心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涉案软件UI设计的修改情况,方良槟与慧云公司相关设计人员之间存在大量的沟通,原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全面审查。从聊天记录可见,慧云公司对于“中金支付”软件(以下简称中金支付)承担申请、审核等全部责任,方良槟仅负责协助义务,故因为中金支付审批迟延导致涉案软件无法按期开发、交付的责任应当由慧云公司承担。且从中也可以反映出,开发初期只做交易的查询和派发,后加入现金支付模块,因种种原因主支付模块修改为中金支付,后期紧急增加PC端供方模块。(二)原审对于涉案软件演示所依据文件,以及涉案软件下架原因的认定有误。《技术需求说明》思维导图主要载明应用软件开发的设计方案,方良槟对涉案软件的开发所依据的是慧云公司设计人员根据设计方案要求所出具的UI设计,故涉案软件演示应当根据慧云公司提交给方良槟的UI设计作为开发的依据,而非《技术需求说明》,且慧云公司设计人员对《技术需求说明》的功能需求等已经做了多次变更;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软件下线的主要原因为中金支付问题以及涉案软件功能规划问题,与方良槟的开发交付行为无关。(三)原审判决超出慧云公司的诉请范围。原审中,慧云公司明确只主张方良槟未按约履行软件开发义务的违约行为,不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在审查慧云公司要求方良槟返还合同款20万元、支付违约金92000元时,明确认定涉案软件大部分功能已开发,且的确存在双方就中金支付与中金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不充分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部分软件开发及对接之情形,但在最终酌情确定的涉案合同的结算款及违约金数额时却严重偏离了其上述审查情况。
慧云中心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方良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具体如下:(一)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慧云中心未要求变更UI设计。1.因为方良槟无法满足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软件开发能力需求,慧云中心经多次询问催促仍不见软件开发进展的情况下,协助方良槟完成了一部分力所能及的工作,这是一种协助,而非需求变更。原审法院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认定。2.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存在对于合同或者计算机软件功能需求的变更,那么是由慧云中心提出需求,方良槟评估该变化并告知慧云中心该变化所引起的技术可行性及工作量;如果对软件开发的时间、费用需要重新协商的,应当由方良槟提出,再由双方最后进行协商。但是目前为止,本案所有证据里面都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二)关于软件演示所依据的文件,本案原审中进行了四次演示,方良槟从未提出过不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技术需求说明作为依据。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双方也确实没有变更过开发的功能和要求。(三)方良槟开发的软件从未在苹果APP上架向公众销售。之所以会有相关的数据是在方良槟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对于方良槟已完成部分的软件开发质量,原审判决已详细载明。根据原审庭审情况,方良槟开发的软件与涉案合同附件所列功能需求差距较大,方良槟已完成的部分软件开发与合同约定不匹配。(四)关于合同解除,方良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软件,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良槟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合法。
慧云中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慧云中心起诉请求判令:1.自本诉诉状送达之日解除双方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服务合同》;2.方良槟返还慧云中心已支付的款项20万元;3.方良槟向慧云中心支付违约金92000元;4.方良槟赔偿慧云中心律师费损失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双方签订《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由慧云中心委托方良槟开发名称暂定为“中工招标”的App、PC端和微信端应用软件,并由方良槟提供该应用软件的技术支持服务。合同总价款为46万元,支付方式如下:慧云中心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20万元;方良槟按照合同第3条履行第三期开发、交付义务并经慧云中心试用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慧云中心支付第二笔款项6万元;慧云中心验收合格并经正式运行测试合格后,尾款20万元直接作为方良槟受让慧云中心10%的股权转让款。合同约定应用软件的开发及全部内测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正式上线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后,方良槟未能按照约定完成涉案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上线,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2018年3月12日,方良槟向慧云中心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是因为方良槟本人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涉案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上线工作。根据合同第7.2条和第8.3条之约定,慧云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良槟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此外,因追究方良槟违约行为所产生的15,000元律师费损失,应由方良槟予以赔偿。
方良槟原审针对本诉辩称:不同意慧云中心所有诉讼请求。(一)关于合同解除,涉案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方良槟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慧云中心应履行付款义务。(二)关于返还合同款20万元,方良槟不同意返还并提起反诉要求慧云中心支付合同尾款26万元。(三)关于违约金,涉案软件已经上线,方良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四)关于律师费,慧云中心要求支付的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故不同意支付。
方良槟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服务合同》;2.判令慧云中心立即向方良槟支付软件开发尾款26万元;3.判令慧云中心立即向方良槟支付上述26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自2018年1月30日起以26万元计,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4.判令慧云中心立即向方良槟支付违约金92000元。原审中,方良槟申请撤回第1项反诉诉讼请求,并表示若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解除合同情形,请法院依法处理。事实和理由:方良槟自2015年起负责设计并维护甲礼(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商提领系统,鉴于慧云中心与该公司系由同一人控制,方良槟与慧云中心遂于2016年底开始洽谈“中工招标”App开发项目,并于2017年8月1日签订了《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开发费用总额为46万元,慧云中心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20万元,试用合格后再支付6万元,剩余20万元尾款由慧云中心股东陈小廷以股权形式支付。关于开发期限,合同约定应用软件的开发及全部内测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正式上线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后,由于慧云中心迟延提交设计方案及支付系统,并且屡屡修改方案,导致软件的开发延迟。2018年1月18日,方良槟向慧云中心交付了最终软件,慧云中心收取该技术成果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交付软件后,慧云中心一直未向方良槟支付开发费用尾款且已逾期半年以上。
慧云中心原审针对反诉辩称:方良槟未按约交付应由其完成设计、开发的软件,故方良槟是违约方,慧云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方良槟无权要求慧云中心支付剩余尾款26万元,也无权要求慧云中心承担所谓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约金。此外,尾款26万元中的20万元是以慧云中心股权的形式支付,而非以现金形式支付。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与款项支付情况
2017年8月1日,慧云中心(甲方)与方良槟(乙方)签订涉案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开发app、pc端和微信端的应用软件(以下简称应用软件),名称暂定为中工招标,并由乙方为甲方提供该应用软件的技术支持服务……2.软件开发和技术支持服务的内容。2.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设计、开发应用软件,同时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技术需求说明》。如在开发或技术支持服务过程中,甲方提出新的技术需求或修改原有的技术需求,乙方应客观地评估该变化,告知甲方该变化所引起的技术可行性及工作量,并告知评估方式和依据。对于技术上可行且甲方要求实现变化的,费用及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在本协议之外的技术需求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2.2应用软件应同时兼容需求端、供应端和甲方端三个模块,必须满足需求方、供应方和甲方对应用软件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技术需求说明书和进度计划》和双方另行协商的技术需求作为应用软件设计、开发和验收的依据。……2.4应用软件用于甲方对外业务的开展,应适用于各种网络环境、各类电脑、平板、手机等电子设备中的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安卓系统、苹果系统等。同时应满足与银行资金托管功能对接的要求。……2.6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技术支持服务,必须由乙方和乙方的团队自行完成,不得交付或委托他人代为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向甲方收取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3.软件开发和技术支持服务的期限、范围。3.1应用软件的开发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全部内测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正式上线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3.2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2017慧云中工招标APP》约定,乙方分4期向甲方支付当期的开发成果,分别为2017年7月的第四周、2017年8月的第四周、2017年9月的第三周和2017年9月的第四周,同时乙方还应将该期所涉技术信息一并移交给甲方。甲方试用后,发现不符合《技术需求说明》《2017慧云中工招标APP》或双方另行协商的技术需求和进度的,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下一期开发完成时同时完成,同时交甲方试用。3.3甲乙双方确认应用软件全部开发完毕后,乙方应将所有的技术信息移交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当提供软件总体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操作说明书等,以确保甲方可以自行修改、升级等条件。甲方收到上述所有材料后进行应用软件的验收工作。3.4……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或操作说明书的,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已收钱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另行培训、制作操作说明书的费用。……4.软件开发和技术支付(持)服务的价格、付款期限。4.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共计46万元,该费用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对应的甲方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用软件的开发费用、技术支持服务费用、应用软件存在瑕疵、缺陷、漏洞等的修复费用、应用软件升级费用、竞业禁止费用等。4.2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20万元;乙方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履行完第三期开发、交付义务,并经甲方试用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6万元;甲方验收合格并经正式运行测试合格后,尾款20万元直接作为乙方受让甲方公司1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乙方按约定提供了技术支持服务并有效地解决问题的,甲方股东陈小廷需在2个月内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乙方同意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将尾款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陈小廷。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的,待该情况消除后甲方再行付款,付款时间相应地顺延。……7.合同解除,本条是除上述已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外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7.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2.1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开发、安装、调试、交付、测试义务超过一个月的;7.2.2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培训、操作说明书的……8.违约责任。8.1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8.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总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8.2.1未按约定开发、安装、调试、交付、测试应用软件,未超过一个月的;……8.3因违约致本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外,还应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第三方向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由违约方直接承担。……9.其他约定。9.1《技术需求说明》和《2017慧云中工招标APP》作为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包含附件《2017慧云中工招标APP》和《技术需求说明》。《2017慧云中工招标APP》列明了工作内容、对应负责人以及7月第1周至9月第4周的开发计划。其中载明,“IOS”“安卓”“微信”的开发应于9月第4周截止前完成内测、修正、上线;“下载官网、PC端”的开发应于9月第2周截止前完成内测、修正、上线。《技术需求说明》思维导图主要载明应用软件开发的设计方案。
2017年8月2日,方良槟收到“慧云系统开发合同款预付款”20万元。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的沟通情况
2017年9月11日,方良槟在微信群中@中金公司技术人员王一峰“支付流程我们设计好了,需要接口,返回值,最好有测试账号”,王一峰“测试账号我可以帮您找一下测试环境的搭建还需要我们技术对接工程师负责具体对接”。方良槟问王一峰“中金在招标这一块的解决方案有样例?怎么接入的?然后跟招行有什么关系?”王一峰“招投标行业么”,方良槟“对”。……王一峰“招行银行和我们合作的是市场模式每一个用户可以匹配一个市场订单号资金归集到相应的市场订单号中我们根据贵司的指令将资金结算到相应实体银行账户”。
2017年9月12日上午10:32,方良槟在微信群中“@中金支付一峰有劳一峰帮我们开通下测试和生产帐号”,王一峰“方总我把测试包发您看一下刻印(可以)么”,方良槟“可以”,王一峰“然后帮您找一个测试账号”“邮件还是?”方良槟“邮件”。14:33,方良槟“@中金支付一峰还没收到”“劳烦尽快发我下”,王一峰“但贵司材料还没有走我们公司风审流程,材料我给到您暂时可能还安排不了技术对接还请知悉方总”。慧云中心相关人员叶双阳“@中金支付一峰我尽快安排提报材料”。
2017年9月14日,方良槟在微信群中询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工作人员陈亮节“陈总,我这边有一个事情不明白。我们招标平台用的公对公打款,相当于招标方打款到我们慧云的招行账户,然后需方收到货物再由慧云招行账户打款到供应商。现在用中金第三方支付,是招标的费用打到中金?”王一峰“是这样的信息流是您这样走的”,方良槟“然后中金再操作招行的账户是这样吧”,陈亮节“信息流在贵司平台,因为贵司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顾(故)平台资金只能委托第三方监管”,方良槟“可否这么理解,中金和支付宝财付通差不多,只不过B2B大额度,走中金”,王一峰“但是资金会有商户转账到我们中金支付有限公司我们在(再)帮您做清分”“都是人行发牌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用到支付通道就会涉及到受人行监管的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
2017年9月22日,方良槟在微信群中问叶双阳“中金的怎么样了?”叶双阳回复“陈经理代申报了”。
2017年9月30日22:56,慧云中心CEO王钰天(本名王宇)通过微信向方良槟发消息“良槟,坦率的说,我真的特别焦虑,外界压力太大了,每一天的等待都是资金压力和人员信任,摆在眼前的就是一百倍增值,关键不能错过这大好时机,一切拜托你努力”“大家节日能加班吗?真心不能拖”“你要多辛苦了,眼前的这个机会,实在太好了,天时地利人和都占了”。次日22:12,方良槟回复“现在整个业务流,从发标对话接标整个流程已打通;信息流也打通了,你现在注册发信息和之后成交发信息都没问题。现在业务流这一块还剩下10%的界面更改程序优化还有一个标底选择多个公司多个方案还在做,信息流基本上已经完成,资金流由于目前中金支付宝和微信没申请下来,没法对接”。10月1日22:36,王钰天“你确定的说,这次开发一直出(不)来,到底是能力跟不上,还是仅仅时间问题”“希望你能正面回复我”。方良槟“我确定的说是时间问题,跟能力没关系”。王钰天“刚才团队其他伙伴给我谈了他的担忧,好,我就再等几天,如果十号还是什么也出(不)来,烂摊子,良槟这个你要正视一下,看怎么收场”“你需要什么,我们都等着你安排”“需要什么,必须第一时间说出来,大家可以一起想办法”。方良槟“压力我知道,大家都有压力特别是开发团队,这项目不是那么小的,你也知道其中遇到的问题反复也不少,我不想推脱责任。现在是该开发的业务流程都开发了,余下的就比(较)顺利,抓紧申请下如中金支付宝微信都没申请下来的吧。”王钰天“如果只是时间问题,我们可以等待,请团队人也等待一下,如果是能力问题,全盘要重新做,这个玩笑就大了”。10月2日,王钰天“今天刚刚谈好,银行问题过节就解决,另外帮我们对接了几个大集团”“为了保证好的使用效果,希望对方多给我们点时间,争取了半个月时间,希望对方能理解”。10月6日,王钰天“你还是要抓紧,这次不能再不能使用了”“过了节,要每天来上班的”。10月16日22:03,王钰天“你还是没有回复我到底什么时间可以使用”。方良槟“两周”,王钰天“太久了”“良槟你一周又一周,两周又两周”。方良槟以语音方式回复“是的,王总,我要随随便便给你稍微做一个,我随时都可以交差的”“这个东西它确实就是这样,比如说,我们以前的这种想法确实就是在落地的过程中、在开发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就很多看似非常合理的事情,开发做起来其实不是问题重重啊,就是说逻辑根本就走不通”“所以我们已经改了好几版了”。王钰天“再有两周,pc也可以了吗”。方良槟语音回复“但我又不知道怎么回复你,因为这种事情,你比如说那个我今天卡壳了,我明天要交了,我今天卡壳了,就钻在一个地方,它过不去,那你说怎么整”“pc的话其实我们要看一下中金的,究竟他们要看的是哪一种beta版本,这边pc版的倒是不难开发”。王钰天“这次一定可以吧”。方良槟继续语音回复“现在是这样子,没人用过中金的,也不知道他们这边应该怎么用,不像微信、支付宝我们已经用了好久了,是我们开发完网站他们再去申请,申请下来我们再去对接口,这样我觉得就是说是有点问题的”“对,一定可以,一定可以”。
2017年10月9日,王一峰在微信群中@叶双阳“叶总现在慧云的机构号还在申请中如果需要测试可以先使用我司存量商户好(号)进行测试”“我这边会将相应我司技术对接工程师联系方式告知但是联调时需要以我司存量客户的名义”。10月10日,陈亮节@叶双阳“叶总麻烦贵司慧云内测的网站是否可以提供下”,叶双阳“目前只有APP”,王一峰“app对接B2B交易?”方良槟“@中金支付一峰可否呢我们业务都是通过app实现”,王一峰“B2B目前都是通过网关支付的形式开展的”。方良槟@中金公司工作人员熊佳恒“可否问下技术看app这一块sdk有么还是只能用web端”。王一峰“现在关键的是银行网关不支持APP啊”,方良槟@王一峰“也就是其他招标网站都是用pc端是吧没有app端的案例么”。陈亮节“因为贵司是b2b模式,仅pc网关支持,app仅接收c端用户,请知悉”“贵司王总第一次阐述贵司业务模式就是只贵司用户都为b端商户,所以才推荐此产品”。叶双阳“那C端的是怎么实现的?”“C端的APP”。陈亮节“c端就不是这个产品咯”“c端就是类似支付宝和微信的支付接口了”。叶双阳“是哪个产品?”陈亮节“一网通支付”。10月18日,叶双阳@陈亮节“陈经理,在?申请这块通过了吗?是否可以安排对接了?”陈亮节“叶总你好,请问贵司产品确认了是c端用户还是b端用户呀”,叶双阳“是B端的”“@陈亮节你看该怎么开展?”陈亮节“场景是在pc端吧”“app我们暂时不支持,b端用户支付需要验证企业网银的”。叶双阳“那我们提供PC端对接,对吧?”陈亮节“对的”。
2017年10月31日,熊佳恒在微信群发消息称“慧云招标的测试环境生成了哈。……可以进测试环境去看一下我们的后台系统”。11月8日,方良槟“@熊佳恒另外啊beta版本怎么给到你们法务”“app”,熊佳恒“demo有吗”,方良槟“可以试用的”,熊佳恒“嗯,你给我,我发给法务”。11月13日,方良槟“@熊佳恒appbeta版本和测试帐号我已经发到你qq邮箱了”“因为我们网站也是只是一个付款业务全部在app里面”。同日,方良槟向熊佳恒发送一封主题为“慧云Appbeta版”的电子邮件,邮件正文主要内容如下:“熊经理:这是慧云招标的app测试版本,请转发给法务,测试帐号……密码……,或者……密码……。劳烦帮我们看下,抓紧开通中金帐号”,并附有文件名为“中工.apk”的文件。
2017年11月13日,慧云中心工作人员卓丽君在微信群中@熊佳恒“请问我们中工慧云的商户号什么时候正式下来?”熊佳恒回复“协议我们同事今早寄出来了哈”“应该明后天就能到”“然后麻烦给我个邮箱,还有一些其他需要的材料,我发到那个邮箱里面来”“主要是证书申请材料和上线申请表”。卓丽君“×××@qq.com你那边收到签订好协议后商户号几天开通?”熊佳恒“协议流转到我这,另外两个材料都好了就能开通上线了,但上线前咱们的网站要给法务再看一次的哈”。
2017年11月21日,方良槟向王钰天发送微信消息“昨天我们搞到凌晨6点多”“这两天争取把除了财务部分的全部搞出来”。
2017年11月28日,卓丽君向方良槟发送新的中工慧云App图标并说“App1.0版icon”,并向方良槟发送了App的启动页图片后称“启动页暂用这个其他的设计师还在做”。
2017年11月30日,王钰天向方良槟发送微信消息“合伙人创业,要有个合伙人的样子,答应了人家的事情,本来就拖延了很久,团队一起如果都和你一样说话不算数,你觉得大家会怎么看你”。方良槟“明白”“我错了!!”王钰天“你应该知道效率对我们来讲此刻意味着什么”“今天都在等你,我们是个团队,不是一个人”。方良槟“抱歉,我六点才睡的,程序测试那边我安排好了,随时打包。现在一个问题修复,就打一次。我也不惜任何代价了~~王总”。王钰天“我了解你的,但是我们现在是一个团队,大家都是伙伴,也要顾及其他伙伴的感受”。方良槟“明白!”“我去订个房”“这几天都在公司周边得了”,王钰天“那太好了”“全(算)公司的”。12月6日凌晨00:15,王钰天“时间等不起,带一个团队,要对时间和质量都负责任”“如果一个负责人没法把握进度和时间,会把整个进度拖掉。”“如果这周还不能完成,下周全部完善好,那么我们之间的合作就会有变化,整个公司不能漫无目的的将就你团队的拖延症”。凌晨00:29,方良槟回复“这周不可能完不成都在完善中”。王钰天“你自己看着办,管理太不紧凑,才是今天这个局面,怎么完成你想办法”“你拖延的进度时间太久了”。
2017年12月9日,王钰天通过微信向方良槟发消息“中金材料我发到你邮箱了”,方良槟“这个~~已经给过了”。同日,王钰天向方良槟转发了一封主题为“转发:中金支付&慧云入网材料”的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为内容涉及“接入流程”“商户上线申请表”“证书申请”“证书下载指导”的4个文件。该邮件的原始邮件内容显示:2017年11月13日,熊佳恒向卓丽君发送主题为“中金支付&慧云入网材料”的电子邮件,邮件正文主要内容是“您好!附件中的接入流程,麻烦仔细阅读,相应目前还需要提供的材料都在里面哈”;同日18:08,卓丽君将此邮件同时转发给王钰天和方良槟。
2017年12月11日,方良槟在微信“中工慧云工作群”中发送用于下载“中工慧云”安卓版App的二维码图片和用手机浏览器下载App的网址。
2017年12月14日,方良槟在微信群中发送网址“www.×××××××××.com”并称“app目前正式进入测试阶段,各位多提宝贵意见”。
2017年12月20日,王钰天在微信群中@陈亮节“领导,协议怎么样了,系统上线等着呢”,陈亮节“这周协议会给到中金,王总”。王钰天“感谢,我们这里也有一份备案对吧”。陈亮节“对的”“中金的先给到,保证线上,贵司的稍候”。王钰天“麻烦多关心”。
2017年12月21日,王钰天加入微信“中工慧云技术开发群”,当日其与开发团队的聊天内容主要有:王钰天“大家方便自我介绍一下吗,我是王钰天,中工慧云ceo”。张彦华“大家好,我是中工慧云A**开发前端工程师,张彦华”“后端逻辑是赵工负责,支付对话是何海涛在负责。一般问题找我就行,他们一写起代码就会顾不上看微信。”……王钰天“今天正式客户要上线,有问题吗?”“今天一定要上方案了,同志们,可以吗?时间太紧迫了,本来十月一(日)上线的,现在推迟到,外部压力实在顶不住啦”。张彦华“您稍等,我去跟各个环节负责人确认一下进度。”王钰天“大家在群里说下呗”“有问题我们一起想办法解决”。张彦华“这么大项目不止我们三个人在做,我得问问。”王钰天“接下来,@华仔(张彦华)哥们们就要说具体的问题了哦”“今天一定要上线了,拖得太久了,大家多体谅”“今天要上线有问题吗”。方良槟“@涛(何海涛)催下签名的”“给出一版本他们安装上传商品”“@华仔数据清空好在群里说下”“@涛打电话问下支付宝通过了没。”何海涛“支付宝技术正在找原因,他们的回调地址刷新不过来”。……方良槟发送了两张App截屏图片后发消息“@华仔这个页面按钮点开来还是没有返回按钮的页面”“你修改下”“其他未开放的页面也检查下”“不要遗漏”。张彦华“好的”。
2017年12月22日,王钰天通过微信询问方良槟“现在系统没有问题了吧”“我上客户有没有问题”。方良槟回复“没啥问题了”。王钰天又问“资金托管清算环节呢”。方良槟回复“资金托管现在有支付宝有授信还有公对公中金现在还没有”。
2017年12月23日10:54,王钰天在微信“中工慧云技术开发群”中问“审核的界面有一个松江的公司,是大家做测试的吗?”方良槟“不是”。王钰天@方良槟“上海格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测试的吗?”方良槟“不是”。王钰天@方良槟“已经有客户下载了”“今天已经开始录入方案了”。13:28,王钰天@方良槟“没有pc端,录入很困难”,方良槟“手机端肯定没有pc录入功能齐全,我们想想办法”。王钰天“现在代码运行在慧云服务器上还是在你那里”,方良槟“慧云的”。17:14,王钰天再一次在微信群中@方良槟提出“手机录入非常困难,供应商觉得无法接受”。
2017年12月23日,慧云中心产品经理郑豪通过微信向方良槟发送文件“项目交付标准V0.1.docx”,指明软件交付范围和交付内容。交付范围涵盖“APP:安卓、苹果版”“工作后台:PC版”“下载官网:PC版(自动适配手机版)”“微信需求开发:H5宣传内容等”;交付内容包括“应用软件源程序(带注释)、开发环境配置参数”“软件清单”“硬件清单”“需求规格说明书:功能架构、技术架构、集成架构(和第三方系统的交互关系)、系统流程、性能参数(压力测试)、功能设计、接口设计(接口名称、支持的协议、出入参数、接口描述)、数据库设计”“软件功能清单”“测试文档、测试报告”“第三方原始接口文档”“软件使用教程”“系统维护手册(运维人员)”。
2017年12月24日,方良槟向王钰天发送微信消息“我们一致的目标都是把项目给你开发好,遇到的困难我们也抓紧解决,让项目好运营。虽然现在整个开发团队士气都很低落,但是我们还在努力。我们一致认为王总你找个对比的团队来做一段时间,会比较好,有对比才有结论”。王钰天“你知道为什么士气会低落吗?”方良槟“我们是个新项目,有很多东西都是摸石头过河,所用的时间也会多,有很多困难解决是需要时间。慧云团队是因为我白天懒散的性格是因为项目没有按时出来,这点我接受也反省。技术部门是因为加班加点做了很多工作后看到临门一脚,但是却感觉要变动。其实并没有多少要做了,再加加班好多事情迎刃而解。”“核心团队也有几个都是你们河北的老乡,没有那么多的弯弯绕绕,都觉得项目没有按时做好,也比较拼,也争一口气。”“好的我们继续了先用最短时间让供方pc端能出来方案上传好”。王钰天“领导说不能注册,有什么原因吗”。方良槟“稍等,我们在开发pc调试了下接口,我以为今天平安夜没人注册,抓紧把pc的给弄了”。21:02,方良槟“调整过来了”。12月25日10:24,方良槟“pc端差不多了,我就过去,大概中午1-2点”,王钰天“好”。
2017年12月25日22:38,王钰天在微信“中工慧云技术开发群”中发送一张App截屏图片并问“这是什么原因”。方良槟@何海涛“看下是否是没有主账号而填写主账号的缘故”。王钰天@方良槟“客户已经填写了三遍,而且很快”“结果还超时”“哥们们什么情况”。王钰天追问何海涛“找到原因了吗?以后如果上一个客户,一个客户提出各种初级体验问题,是不是尴尬”。何海涛“问题修复了,之前是好的,今天更新PC端录入新逻辑,时间紧测试组没有测试到这块,不好意思。”方良槟“我们以后有更新逻辑全部排查一边(遍)移动端再放到主服务器”。何海涛“好的,一定花时间做好排查测试,再迁移更新”。2018年1月4日,王钰天@方良槟“app的上线进度说下”,方良槟“正在问”。王钰天“客户下载,不是通过appstore,对我们的系统充满疑惑,不敢下载”。
2018年1月9日,方良槟通过微信向王钰天发送加密文档并告知其密码,文档主要内容是:正式服务器和备份服务器的登录地址、账号与密码;数据库登录的地址、账号与密码;第三方接口文档及账号信息,包括微信支付网关、支付宝支付网关、短信网关、邮件网关,QQ\微博\微信分享账号信息。
2018年1月10日,方良槟发微信消息给王钰天“我不知道你要做的pc端是啥情况”“我们已经做了pc端不少的活你可以让他们先试试报以(一)下开发日期”。王钰天“能在电脑上使用的东西”“上次不是说过了吗?”“然后招聘了工程师驻场”。方良槟“了解了”。1月11日,王钰天“有个供货商注册的时候信息填错了填写成需方了客户说他改不了信息也没有其他手机号注册了这个怎么处理”“供应商说pc端密码这块点不上去请求支援”。方良槟“他注册的手机号发我我修改下即可”。王钰天“每次这样会不会很尴尬”。方良槟“不是信息填错的那位”“pc端密码输入不进去要看下是啥浏览器”。同日,方良槟发微信消息问慧云中心项目经理赵胜(微信昵称“平原”)“你们何时驻场做交接”,赵胜“现在就可以了”。方良槟“明天到公司?”赵胜“我暂时先不过去”“暂时先把交接文档里面需要的东西给我吧,我来验证下”。
2018年1月15日,方良槟通过微信向王钰天发消息“app卡在哪个点发过来我们都测试过了”,王钰天发送了一张App截图称“刚截了一个图就在这卡死了”“启动页画面也不对”。
2018年1月18日,赵胜在微信“中工慧云技术开发群”中@方良槟“把要交接的资料都发给我吧,我这边负责审核”。方良槟通过微信私聊向赵胜发送App相关文档,内容包括:1.应用软件源程序(带注释)、开发环境配置参数;2.中工APP软件清单;3.中工APP硬件清单;4.中工APP需求规格说明书;5.中工APP软件功能清单;6.中工APP测试文档及测试报告;7.中工APP第三方原始接口文档;8.中工APP软件使用教程PC端及手机端;9.中工APP系统维护手册(运维人员)。赵胜收到上述文档后问“我们需要的是源码,而不仅仅是截图,我这边需要编译一下,确认源码正确无误”,方良槟“源码肯定没啥问题都上线在用了但是款项都没接(结)怎么给?”“折中下吧款项结清交付源码否则我们几个工程师都说不通已经忙活半年了”,赵胜“这个我跟王总商量下”。
2018年1月22日,方良槟向王钰天发微信消息“你如果要产品肯定是想办法说这个产品咱们先想尽办法完善,一句不提只让我赔钱,我可以理解完全不在乎,就耗着,等苏州那个产品经理把产品开发完成?pc端你想想,不到一周我们供应商模块就出来了,为啥这么有效率,那因为前期的都做完了,很多接口调用调用就好了”“没这事情包括需方在内PC都开发完毕了”。
2018年1月23日,王钰天在微信“中工慧云技术开发群”询问“请问大家都是什么时间参与到项目开发时间中的?”何海涛回复问题并对整体开发情况进行了说明“王总,您好!我们前端开发是在七月初参与进去的,后端在七月中旬参与进入的。1.在开发期间经历了至少3版页面整体UI修改。2.同时业务逻辑也经历了几次主线变动,从滴滴顺风车模式(方案复用)->招标模式->购物模式。3.我们这边一直是按照您这边的‘想法’去开发的,而不是方案流程图。期间大小逻辑变动数十次,每条路跑不通,或者您那边开会有新想法,我们都要放弃现有逻辑去修改,去实验,逻辑跑不通时候,我们再提出来,然后再修改。在开发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反复论证讨论实验,然后出来的这个APP模型。具体主逻辑流程图是在10月18日敲定的。4.开发初期不包含主流支付模块,只做交易的查询和派发。后来加入现金支付模块,因种种原因主支付模块,修改为中金支付。后期紧急增加PC端供方模块。在开发期间由于项目无法短期结束,开发周期延长,我们团队人员变动,开发效率等原因,也是导致项目开发进度缓慢的很大一部分原因,这里我们都内部开会过,也深深反思,也对贵公司表示歉意!总结起来开发周期长主要原因:1.我们团队效率问题。2.全新的项目,借鉴的滴滴顺风车其实不对标,大家也再(在)摸着石头过河,反复修改讨论论证APP走向及功能流程。3.在开发期间多次修改UI,并且不是在原有功能内修改,UI修改包含了逻辑及程序触发点修改。目前在这阶段,咱们大概停滞了两周,因为没有人对这个项目进行反馈,也没什么人使用,完全处于没人理的状态,同时又另外的团队介入,我们内心是迷茫的,不知道这个项目到底要用不用,所以反复问方总,如果不用,我们抓紧安排程序员去介入别的项目,程序员成本太高,停一天损失也很大。后来听说您生病了,休息。方总也病了,我们也理解了。现在也想问问您,项目走向,如果继续,我们无论付出多大成本,春节不休息!也要把这个项目完善好,因为无论从哪方面说,对这个项目都是有很深的感情,您投入的比我们多很多,我们完全理解。我们投入的是深夜的加班,是青春和生命。我们也希望项目越来越好”。
2018年3月12日,方良槟通过微信向王钰天发送“延迟情况说明”,在上述何海涛陈述的情况说明基础上补充内容如下:“咱们内部开发在1月14(日)左右停滞,因为没有人对这个项目进行反馈,也没什么人使用,完全处于没人理的状态之后我们进行超赞供方模块整合,我提出购买个模块,快速上线到appstore,但是并没有同意,我们试着提交到appstore,但是被驳回。”同日,方良槟手写的两页“延迟情况说明”中的第一页内容如下:“1.首先我代表IT设计团队给大家诚恳道歉,我们团队没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交付中工的产品,这是我的责任。2.因为是个全新项目,整体都是摸石头过河,我们也反反复复修改讨论论证App的走向和逻辑,所以短时间内没能够完成大家交待的任务。3.App测试修改本身就比较难,特别是苹果,每次开发完成都得找到上架的厂商帮助我们上到平台,然后再做测试。4.一开始就论证用App的模式,用中金支付,后期发现中金只能在PC端用,而且中金1月14号才走完申请流程,我们也紧接在1周内上线PC端中金支付。5.由于开发期间无法短期结束,我们人员变动,也是导致项目开发缓慢,我们深深反思。再次跟大家说一声对不起,我没能按时完成任务,我们也已经有了对此次项目的经验,相信我们开发中走过的坎能为后续项目的进行产生帮助”。第二页补充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1.PC没做的原因。本身协议和前期讨论主要就是参考滴滴打车,界面也都是移动端,PC的规划就是个管理后台和下载官网,后期因中金支付只能用PC端,出于实际使用需求,我们也用一周时间制作了中工供应商简易的PC端界面。2.为什么人员变动。项目天天加班,主程序们还好,大家都按是自己项目在做,辅助的员工撑不住,有时家有事请假,有时不给请假就离职。3.为何不能到岗,开发期间有时候钻牛角尖,经常通宵开发,白天按时到较累,后期项目的周期久了,资金得我这垫付,还得兼职养主程序等员工。4.不论是什么理由,确是我延期责任。在项目投放市场前,我会全力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不管系统是谁制作,我都会支持,工期拖延时间由我们技术团队付(负)责。”
2018年3月30日,王钰天在微信群里发消息“原有的app不能满足客户需要,因为这个系统的财务支付需要pc端完成,分别由两个团队完成,能不能再下载一份证书@中金支付一峰@熊佳恒@陈亮节”。
2018年7月19日,王钰天向方良槟发微信消息“良槟,由于中工慧云A**目前功能并不完善,需要下线,现在公司需要上线该APP的相关平台地址及登录账号信息,麻烦提供给我一下”。方良槟回复“好”。8月3日,王钰天“中工慧云的事情你打算怎么处理”“这是一件大事”,方良槟“这个还没想好一个一个来吧我也还在考虑中下周再想下怎么处理吧”。8月9日,王钰天“明天你要告诉我你是怎么打算的”“我给股东们一个回复”“如果你什么也不表态”“估计结果会比较严重”“明天一定要给我回复”。方良槟“肯定的,我有初步的想法,也不想你为难”。王钰天“正式给我一份邮件”“我直接转给股东”。次日,方良槟“邮件发你了”,王钰天“你没有写怎么解决呀”“只是做了解释”,方良槟“第一段先(写)解决第二段解释”。
(三)其他相关事实
涉案“中工慧云”iOS版App的“AppStoreConnect”网站信息显示:该App于2018年2月5日由“×××@qq.com”用户提交上线审核,同年2月8日状态显示“正在审核”,同年2月26日状态显示“可供销售”,同年7月19日状态显示由“被开发人员下架”;该App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的展示次数为609,购买量为10,销售额为0,App使用次数为16。
对于涉案软件开发成果的完成情况,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0月24日进行了五次演示。就源代码的固定,登录账号为3415********的腾讯云服务器,发现名称为“img-oikjnkzb”的服务器镜像创建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使用该镜像将服务器进行回滚后,使用winscp软件登录IP地址为115.159.3.146服务器,下载了“/www/×××”路径下“××××××.com”文件夹中的所有文件,方良槟称其中包括App服务端(不包括前端源代码)和PC端所有源代码;由于前端源代码没有上传至源代码版本控制服务器,故使用方良槟在第一次庭前会议时提交的前端源代码进行现场编译并导入慧云中心的安卓系统手机和iOS系统手机,然后登录进行过回滚操作的腾讯云服务器,启动涉案软件的后台程序,依据涉案合同附件《技术需求说明》的内容进行演示。演示过程中,慧云中心确认“进入个人中心-账户-授信余额”“进入个人中心-客服”“进入个人中心-设置-关于中工、退出登录”“进入个人中心-推荐有奖”“客服-客服热线”“广告位”“APP及首页-个人中心通用-头像、会员名称、方案、账户、客服、设置、推荐有奖、银行授信”“APP及首页-方案推荐-需求简介、系统自动匹配供应商、推荐供应商列表”“反馈与建议”“客服热线”“认证中心-编辑资料-品牌logo、名字”“认证中心-授信额度、三证认证、支付认证”“供方推荐-推荐列表”功能实现,双方明确认可不再对上述功能点进行演示,对其余功能点的演示情况详见原审判决附表。
原审另查明,2018年8月29日,慧云中心向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5000元。
本案原审本诉诉状于2018年9月20日送达方良槟。
原审中,慧云中心明确只主张方良槟未按约履行软件开发义务的违约行为,不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也系双方在民法典施行前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的纠纷,故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涉案合同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慧云中心和方良槟均应恪守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方良槟是否依约履行了涉案软件的开发义务,相关的本诉和反诉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关于方良槟是否依约履行了涉案软件的开发义务,慧云中心主张方良槟未能完成涉案应用软件的开发工作,方良槟则认为虽然软件开发逾期,但最终向慧云中心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功能的软件,合同已履行完毕。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从诉讼中的演示情况来看,方良槟所开发的软件与涉案合同附件《技术需求说明》所列功能需求差距较大,主要表现在未实现功能及报错功能数量占比较大。尽管方良槟在演示时对于未实现或与原需求不一致的功能作了解释,但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佐证其解释。其次,涉案合同约定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内测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正式上线应于2017年10月15日完成。然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慧云中心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始终在催促方良槟尽快交付委托开发的软件。直至2017年12月14日,“中工慧云”安卓版App才正式进入测试阶段;2017年12月23日,安卓版App处于上线状态;2018年1月18日,方良槟交付App相关文档,其中并不包含涉案软件源代码;2018年2月8日,iOS版App进入审核待发布阶段,并于2月26日处于“可供销售”状态,而以上测试、上线等时间已明显晚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并且均已超过1个月。再次,在2017年12月23日安卓版App上线后,慧云中心向方良槟提出客户反馈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用户体验问题;慧云中心最终于2018年7月19日以软件功能不完善为由,要求将“中工慧云”App下线。就源代码的交付,方良槟主张除了App前端源代码外,其余源代码均以上传至慧云中心租赁的腾讯云服务器方式进行了交付,但如前所述,上传至腾讯云服务器中的源代码与方良槟提交的前端源代码经功能测试,尚不能完全实现所有约定功能。此外,相关证据表明,方良槟在与对方沟通过程中也承认软件开发周期长的主要原因包括其团队效率问题。综合以上事实,方良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开发义务的行为符合合同第7.2.1条“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开发、安装、调试、交付、测试义务超过一个月的”约定解除之情形,故慧云中心主张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由于方良槟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包含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本诉诉状,慧云中心解约的意思表示于该日通知到达方良槟。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慧云中心主张涉案合同自本诉诉状送达方良槟之日解除,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方良槟有关延期开发的原因在于慧云中心未能及时通过中金支付审批且反复修改UI设计的主张,中金支付审批迟延仅仅影响这一支付接口的对接,并不直接影响其他模块或功能的开发。并且,中金支付技术对接相关聊天记录表明,由于“中工慧云”交易模式属于B2B模式,仅PC网关支持支付,故无法在涉案App上选择中金支付完成支付环节,这进一步表明中金支付审批及对接不影响App其他功能的开发。另外,合同第2.4条约定应用软件“同时应满足与银行资金托管功能对接的要求”,故双方均应积极推动支付对接的审批流程,而直至2017年10月1日,中金支付、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均未申请完成以致于无法对接,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未申请完成的具体原因,双方对此均难卸其责。对于是否存在慧云中心反复修改UI设计之事实,由于本案计算机软件涉及的功能繁多,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就所有的技术细节进行约定,故在任何软件开发过程中,委托方和开发方会进一步对合同约定的主要功能及其子功能进行细化或更改,这也符合软件开发行业的特点。但合同的变更或细化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履行延期,更何况,合同约定“如在开发或技术支持服务过程中,甲方提出新的技术需求或修改原有的技术需求,乙方应客观地评估该变化,告知甲方该变化所引起的技术可行性及工作量,并告知评估方式和依据。对于技术上可行且甲方要求实现变化的,费用及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在本协议之外的技术需求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执行。”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方良槟曾向慧云中心明确提出由于技术需求变更而增加了工作量,并曾与对方另行协商过时间和费用,在案证据和演示情况亦难以证明方良槟最终完成的开发成果符合双方约定的需求或在开发过程中经双方确认变更的需求,故原审法院对方良槟相关抗辩理由难以采纳。
关于相关的本诉和反诉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本案中,慧云中心要求方良槟返还合同款20万元、支付违约金92000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第一,关于开发款项的返还,将根据涉案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时涉案项目的进度、诉讼中的演示情况、开发方客观上已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合同的结算款。第二,关于违约金,慧云中心依据涉案合同第8.3条主张方良槟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对此,尽管慧云中心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具有合同依据,考虑到软件大部分功能已开发,且的确存在双方就中金支付与中金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不充分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部分软件开发及对接之情形,酌情确定方良槟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第三,关于律师费,由于涉案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该项费用亦不属于因方良槟违约行为给慧云中心造成的直接损失,故对慧云中心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鉴于方良槟并未依约履行涉案软件的开发义务,故原审法院对方良槟要求慧云中心支付软件开发尾款、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及违约金的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慧云招标服务(上海)中心(有限合伙)与方良槟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及技术支持服务合同》自2018年9月20日解除;二、方良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慧云招标服务(上海)中心(有限合伙)返还合同款15万元;三、方良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慧云招标服务(上海)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8万元;四、驳回慧云招标服务(上海)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五、驳回方良槟的反诉诉讼请求。方良槟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55元,合计7960元,由慧云招标服务(上海)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997元,方良槟负担596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555.20元,由方良槟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合同成立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审理本案正确。本案中,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以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法院审理范围是否超出了慧云中心诉讼请求;(二)方良槟是否依约履行了涉案合同义务;(三)原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解除并判令方良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是否正确。
(一)关于原审法院审理范围是否超出了慧云中心诉讼请求
方良槟主张慧云中心在原审中明确只主张其未按约履行软件开发义务的违约行为,不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但是原审法院依据逾期交付而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良槟返还合同款及支付违约金,超出慧云中心的诉请范围。对此,本院认为,慧云中心起诉称“合同签订后,方良槟未能按照约定完成涉案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上线,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2018年3月12日,方良槟向慧云中心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是因为方良槟本人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涉案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上线工作。根据合同第7.2条和第8.3条之约定,慧云中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方良槟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而根据涉案合同第8.3条的约定,因违约致涉案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外,还应支付涉案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该条款中所称的滞纳金为涉案合同第8.2条所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即每逾期一日,按涉案合同总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原审中,慧云中心明确的是主张方良槟未按约履行软件开发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不主张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因而,原审法院根据慧云中心的诉请、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而认定方良槟的违约行为并酌情确定其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未超出慧云中心的诉讼请求。故方良槟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方良槟是否依约履行了涉案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方良槟提出涉案软件UI设计的修改及中金支付审批导致延期开发的主张,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如在开发过程中慧云中心提出新的或变更原有技术需求,由方良槟评估技术可行性及工作量,对于技术可行且慧云中心要求实现变化的,费用及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方良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向慧云中心就涉案软件UI设计的修改而提出工作量增加,并与慧云中心另行协商过时间和费用。且中金支付审批迟延仅影响支付接口的对接,并不直接影响涉案软件其他模块或功能的开发,故原审法院未采纳方良槟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涉案软件开发的依据,《技术需求说明》作为涉案合同的附件,与涉案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同样具有约束力。方良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就涉案软件开发的依据进行变更。故方良槟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软件有多个功能未完成,且方良槟在与慧云中心的沟通过程中也有承认其团队效率问题亦是涉案软件开发周期长的主要原因,证明方良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
(三)关于原审法院确认判决涉案合同解除并判令方良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是否正确
1.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方良槟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开发、安装、调试、交付、测试义务超过一个月的,慧云中心有权解除该合同。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方良槟应于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和内测,并于2017年10月15日完成涉案软件的正式上线。而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涉案软件安卓版App到2017年12月14日才正式进入测试阶段,并于2017年12月23日处于上线状态;iOS版App则于2018年2月8日进入审核待发布阶段,于2月26日处于“可供销售”状态。因而,上述测试、上线等时间已明显晚于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并且均已超过1个月,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综合考虑涉案软件开发延期原因、开发进度等因素,原审法院认为方良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开发义务的行为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而认定慧云中心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并支持涉案合同自原审本诉诉状送达方良槟之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涉案合同解除后法律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慧云中心与方良槟签订涉案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委托方良槟开发App、PC端和微信端的应用软件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涉案合同签订后,慧云中心按约定向方良槟支付了预付款项20万元。方良槟虽然开发了涉案软件的大部分功能,有开发出涉案软件安卓版App并实现上线,但是经原审演示确认,涉案软件并未完全开发完成,有部分功能未实现,上线后的涉案软件安卓版App因存在用户体验问题而于2018年7月19日下线。且慧云中心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就不断催促方良槟交付涉案软件,而方良槟于2018年1月18日交付的App相关文档不包含涉案软件源代码。因而,方良槟并未按涉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开发义务,其开发的软件无法实现涉案合同的目的,对于涉案合同的解除具有过错,对于已收取的软件开发费用应当返还,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鉴于方良槟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支出,该部分费用可适当在返还款项中予以扣除。原审法院结合涉案合同解除的原因、涉案项目的进度、原审演示情况以及双方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具有的责任等因素,酌情确定方良槟返还合同款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方良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0元,由方良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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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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