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登记立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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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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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及副本由原告本人签字或盖章

为方便当事人立案,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规范立案窗口工作,提升立案诉讼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南:

 

第一节 起诉状

 

第一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及副本由原告本人签字或盖章。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笔录应由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

第二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并附证据目录。

(五)应依据法律关系注明案由。

(六)有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及时间。

第三条 起诉状中有下列情况的,原告需修改后再行;

(一)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

(二)所列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的。

(三)对当事人的记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原告身份的。

(四)所记载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明确,导致从起诉状中无法看出其主张了哪些请求权,并且这些请求权建立在哪些事实关系基础上的。

 

第二节 主体资格证明

 

第四条 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起诉人;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军官证、护照

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法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或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法院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起诉人。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职务证明,并加盖公章。

(四)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不需要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五条 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由委托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起诉人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

(一)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件、证件复印件。

(二)代理人为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居(村)委会证明,或者生效裁判文书、人事档案等能够证实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据。

(三)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

(四)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供该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介绍信、推荐信等书面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近亲属”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当事人所在社区”为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社会团体”为依法成立并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法团体,其仅可以对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代理人;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与当事人存在真实、持续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并由共同原告签字。

第七条 外国人及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主体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第三节 管辖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民事诉讼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约定管辖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十条 起诉人应当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

(一)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应当提供关于居住生活地及居住生活时间起算点的证据材料。如物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在没有其它相反证据推翻暂住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暂住证上记载的地址为公民经常居住地。

(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经常居住地,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

(三)被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当事人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居住地法院起诉的,应提供当地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仅凭外国人、无国籍人就职单位的住所地证据确定案件管辖。

第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法院辖区的,标的为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案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外埠的,标的为5千万元以上不满5亿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标的为3千万元以上不满5亿元。

但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起诉和受理

 

第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节 起诉时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起诉时应当提交证明原被告之间有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或侵权事实存在等证明材料;证明原告与所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如权利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明。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明基础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若诉状中明确具体表述了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内容,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以登记立案。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未提供相应材料的,立案法官应向起诉人一次性释明,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补充。

立案阶段实行首问负责制,由首次接待法官负责案件。

第十六条 起诉人提交材料,应填写《立案接待登记表》、《立案流程表》、《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告知书》,立案法官向起诉人发放《廉政监督卡》。

 

第五节 诉讼费

 

第十九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第二十条 起诉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计算案件受理费,书面通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

财产类案件,按照标的收取诉讼费,无财产标的案件,按件收取诉讼费,每件70元。

第二十一条 立案法官应当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告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该通知书到人民法院指定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凭银行出具的收据,由人民法院出具预收单据一式三联,一联交付原告,一联附卷,一联由财务入账。

第二十二条 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后应先行立案,由相关审判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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