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时会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即在借条上或借款合同中签字的人并非实际借款人,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认定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的责任,核心在于“出借人是否明知存在隐名代理”。若出借人放贷时已知晓名义借款人只是“挂名”,资金由他人实际取得、使用、归还,则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实际用款人;反之,出借人若不知情,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名义借款人先对外承担责任,再依内部约定追偿。
借款人若主张其为名义借款人,并不是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则应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借款的事实。如果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借款时出借人已知晓实际借款人,则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由实际还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若名义借款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则不能突破借款合同相对性,仍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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