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
最高检

时间: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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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企业员工与代理商内外勾结的职务侵占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考虑多方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信息最后更新时间为:2024-08-18。

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  虚假售后理赔  内外勾结   法律风险防范

【要旨】

对于企业员工与代理商内外勾结的职务侵占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考虑多方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人数众多的涉企案件,要注重听取企业意见,分情节分区域分层级精准化审查处理。对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教育转化为主,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结合企业特点和区域特点,查找制度漏洞,引导企业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等14人在江苏Z公司技术服务科工作期间,伙同四川S公司等全国25家代理商的负责人江某某等32人,在Z公司品牌轮胎售后理赔过程中,内外勾结,由代理商使用废弃轮胎申请虚假理赔,陶某等技术服务科内部人员利用负责轮胎理赔判定等职务便利,进行虚假判定,将代理商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轮胎判定成符合Z公司“三包”理赔的情形,致使该公司做出理赔,造成该公司损失2400余万元,代理商取得理赔收益后将其中约50%回流给陶某等人。陶某等14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148万元至2400余万元不等;代理商负责人江某某、林某某等32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9万元至322万元不等。

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于2018年6月至10月先后以职务侵占罪对陶某等14名Z公司内部人员和江某某等12名涉案金额巨大的代理商负责人提起公诉;同时,对林某某等20名情节较轻的负责人决定相对不起诉。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至12月先后以被告人陶某等14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没收财产;对被告人江某某等12人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因案件中Z公司的代理商属于公司内部技术服务科工作人员的业务对象,客观上存在外部代理商转账给公司内部成员的情形,也有代理商辩解称陶某等人在虚假理赔过程中向代理商索要回扣。为此,检察机关对案件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了公司内部部门和员工职权分工、公司代理商和技术服务部门工作关系方面的证据。最终,结合犯意由谁提起、钱款的支付计算依据、钱款的来源等关键事实,认定套取理赔款的犯意最初是Z公司内部人员提起,每次混杂在正常理赔中的虚假理赔数量是由内部人员给定“指标”,转账给内部人员的钱款大部分在虚假理赔收益到账后支付,且以虚假理赔收益为计算依据。因此,本案行为性质系Z公司内部人员勾结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判定理赔的方式,共同侵占公司理赔款,代理商转账给公司内部成员的钱款系企业的财产,转账属于共犯之间的分赃行为,本案应整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2. 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审慎适用强制措施,进行分层处理。本案所涉及的25家代理商运营着Z公司全国80%的销售网络,如果对涉案代理商的负责人全部逮捕、起诉,可能会导致该企业销售网络瘫痪的严重后果,Z公司多次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在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充分听取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在确保无串供及影响侦查可能的前提下,除对2名涉案金额巨大、犯罪行为暂未全部查清的负责人暂行逮捕外,对其余30名代理商负责人均不批准逮捕,或建议公安机关直接取保候审;且在查明案情、明确定性后,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上述2名负责人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准确区分犯罪情节,按照宽严相济原则,对不同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分层处理,对20名情节较轻的负责人决定相对不起诉,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也按犯罪情节分别建议适用缓刑或实刑。既稳定了外资企业投资信心,也保障了Z公司及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3. 结合企业特点和区域特点,引导企业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Z公司对长期存在的理赔“行业潜规则”缺乏有效惩戒措施、对员工和代理商内外勾结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缺乏针对性培训导致部分员工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向Z公司发出检察建议,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并公开理赔标准、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加强法治教育等建议,并对Z公司在全国各地的代理商进行了刑事犯罪风险与防范教育培训,得到Z公司充分认可。在此案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联合属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常熟市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密集地区共建常熟市非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基地,面向辖区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教育。

三、典型意义

1. 根据事实证据充分论证,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职务侵占案件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认定证据。同时依法能动履职,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本案中,针对不同主体的辩解,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论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最终,结合犯意由谁提起、获取钱款的手段、钱款的来源等多个方面证据,认定应整体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2. 对涉案人数众多的涉企犯罪案件,区别对待、分层处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合理运用不起诉权,防止“一捕了之”、“一诉了之”。对于涉案企业相关人员,不唯“数额”论,而是综合考虑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进行区别对待,既体现教育挽救的方针,也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3. 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法治教育等方式,引导企业构建和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除了查明事实、追诉犯罪外,还应注重结合案件特点,从发案原因着手,探查涉案企业存在的经营问题或管理漏洞。要加强与各级工商联协作,共同联合其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力量,研讨涉案民营企业暴露出的共性问题,研判预测刑事风险点。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开展犯罪预防法治教育、在企业密集地区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教育基地等方式,帮助企业构建和完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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